本报讯 我们看好莱坞大片中,总有官方英雄跳上某位路人甲的汽车、一骑绝尘地追逐罪犯而去,留下大骂或者不知所措的车主站在当地,而这部车或者其他什么最终的命运基本都是报销。影视作品不会把后续的东西都拍到,该位受了惊吓的公民事后并不是自认倒霉,而是会去找政府要求赔偿。这就是在极端情况下,对于公民私有财产的“应急征用”,跟合法抢劫的区别在于,这是有法律依据也有赔偿的。
几乎在任何现代国家当中,这种模式的“应急征用”都是法有明文的正常行为,虽然也有所非议或者事后的争议,整体舆论还是倾向于这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手段,而且这个征用的范围还不仅仅是当街追歹徒,没有这么紧急的事情也可能会征用公民的私产,比如在自然灾害的时候。不知道是不是这个原因,四川省法制办于9月底在网上全文公布了《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送审稿草案)》,计划用半个月时间向社会各界征求修改意见。
然而,出人意料的是,《草案》的第47条规定,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第47条规定写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财产征用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署名备查,征收组应当有公证人员参加。”
对此,相关人士出来解释说,这个“应急征用”的适用范围有限,不可能成为强拆之类行动的法律依据,而且这个办法也是合乎《宪法》的——相关人士看来心里十分明白老百姓担心的是什么。
老百姓对这个有所担心是不是有道理?按说这其实是挺没道理的。“应急征用”是那种类似于迫在眉睫或者大难临头式的突发事件或者自然灾害才能适用,强拆说什么也不能算是紧急的公共事件,又不是挖防空洞。但这种担心在现阶段的中国又是有道理的,因为连商业楼宇的开发有时候都能被冠以公共利益之名,这公共利益几乎成了可以任意曲解的东西,谁又能保证没人把这把刀祭出来砍在任何他想砍的领域呢?
不知道有多少人还记得当年课本里的《卖炭翁》——这里其实有个道理可以阐述为什么我们这里的老百姓会担心。“应急征用”之所以强调是公民的私有财产的征用与补偿,是因为在私有与公有之间有着一个很明显的分割界限,而且在法律上保证了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但既然公众合在一起组成这个社会,就等于是都让渡了自己一部分的权利,然后大家通过政府这种机构提供社会服务来保证社会运转。在这种条件之下,强征或者应急征用有明显的界限与适用范围,这是在紧急状态下一种暂时的所有权让渡,确实是合理且合法的事儿。
在私产保护已经有所改善的现在,私产与公权、私产与公共利益应有明确的划分,保障私产的不可侵犯。《物权法》的颁布有所进步,但其中一些措辞与该法所应该表达的目的并不完全一致。这也就难怪听说这个“征用”,马上就有人想起强拆来。
如果公私权利没有一个合适的界定,说起这种“应急征用”来,要是不警惕的话倒是件怪事了。我有句话先放在这里:如果不从根子上厘清一些概念并辅之以法律的规定,我们早晚一定会看到这种应急征用权的被滥用。莫谓言之不预也。
作者系知名网友
◇ 五岳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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