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遇到占道经营户,城管执法人员绝不能粗暴地将占道摊点一掀了之,取而代之的是行政提醒、劝告、引导、建议、协调。记者昨从省政府获悉,针对城管执法中的不规范问题,日前,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城管柔性执法。(详见10月17日本报A02版报道)
事实上,城管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实为常见,甚至可以说,这方面的恶例,在全国各地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具体某地因城管执法引发何种社会矛盾,相信大家可以从自身记忆或网络搜索引擎中轻易找到,这里不多言。引发矛盾的原因,则往往与城管执法手段的简单、僵硬和粗暴不无关系。
与此相对,柔性执法被视为文明执法的体现,而从大处上讲,树立现代文明执法观念,注重文明执法职业操守,是社会实现法治文明的必经之途。换而言之,柔性执法是法治文明的应有之义。基于此,湖北省此次针对城管执法工作下发专门的地方行政规章,既是对城管执法问题的积极回应,又不失为对现有城管执法制度性不足的有效补充,实为主动追求法治文明的必要之举。
把握《意见》的总体要求,不难找出柔性执法的内涵,即执法过程中强调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尽量减少执法的强制力、扩大教育量、缩小对立面,以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不过,真正实现柔性执法远比发文要求柔性执法艰难,这好比我们从来不否认城管制度愿景的美好,但城管执法问题屡屡暴露,让人尴尬。换而言之,湖北省发文要求柔性执法,并不意味着从此湖北省的城管执法就都柔性了;要保证好的制度不因操作而变形走样,还有大量工作要做。
根据经验,柔性执法并非湖北首创,在此之前,多地就要求柔性执法,但城管过度使用执法力量的现象并未就此销声匿迹。这提醒我们,在提倡文明执法的时下,个别城管部门和个人,依然沉溺在铁腕治世的迷信中,当然,从表面上来看,简单、粗暴、僵硬的执法方式似乎确实也比柔性执法直接有效或更显权力的威信,甚至更能从中受益,例如个别部门将执法与部门利益挂钩,如此一来,“一般不使用处罚手段”恐成空谈。
因此,要实现城管柔性执法,还须有更为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制度去有效防范执法个体的越位。应该说,湖北此《意见》在这方面是有所作为的,例如经济措施,《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将城管执法基本支出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全额保障,对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这个规定无疑有利于规避城管部门搞执法创收和坐收坐支。
当然,《意见》的进步仍然未必能保证柔性执法的全面贯彻。毕竟,《意见》关注的重点仅在于也只能在于“柔性执法”的具体环节,而城管执法过程中显现出来的不少冲突和对立,并非因执法细节的缺陷。例如商贩乱摆乱占会影响市民出行,影响市容市貌;而取缔一个摊点则又很可能意味着他人的基本生活就此陷入困境。很明显,此时需要的不是一个具体的执法思路或执法方式,也不仅仅是具体的执法者要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根本上还得政府宏观的民本理念的构建和贯彻。
◇ 本报评论员 邓子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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