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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费用 拟向责任人追偿

2010-10-21 05:41:55 来源:长江商报

本报讯 据新华社电国务院法制办20日公布了《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条例对赔偿费用的范围、费用预算、申请、审核、支付、追偿数额标准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国家赔偿怎样赔付的问题。

15个工作日内支付赔偿费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有关决定,对赔偿范围、赔偿标准、赔偿方式、赔偿支付、赔偿程序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改。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有关“赔偿费用预算与支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要求,也需要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在现有规定基础上,根据发展变化情况,制定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

送审稿规定,赔偿请求人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以及赔偿义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赔偿请求人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申请。

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支付国家赔偿费用。财政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赔偿义务机关,由赔偿义务机关告知赔偿请求人。

设定追偿数额上限和下限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送审稿区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对国家赔偿费用的追偿数额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

送审稿规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责令责任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对有故意的责任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70%-100%,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两年的基本工资;对有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50%-100%,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一年的基本工资。

送审稿规定,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追偿额为国家赔偿费用的70%-100%,但最高不得超过责任人员两年的基本工资。

挪用赔偿金将依法惩处

送审稿规定,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建立健全国家赔偿费用的预算、审核、支付、统计、报告、监督等制度。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和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赔偿费用的;(二)挪用国家赔偿费用的;(三)超过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实施国家赔偿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四)未按规定责令责任人承担国家赔偿费用或者向责任人员追偿国家赔偿费用的;(五)未按规定将承担或者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及时上缴财政的;(六)未按规定安排国家赔偿费用预算的;(七)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八)其他违反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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