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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学理性的视觉 审视社会保险法

2010-10-26 05:19:00 来源:长江商报

本报讯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5日第四次审议社会保险法草案。草案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营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10月25日《中国新闻网》)

社保制度事关基本民生。社保法草案进入四审,标志着我国的社保制度建设进入制度定型阶段。应该说,社保是国家干预社会分配活动的产物,不同的社保系统或者项目承担着不同的社保责任,解决的是不同的民生与社会问题。实践表明,与国情和民意相悖的社保制度,必然解决不好其应当解决的社会问题。

让每个公民都沐浴在社保的阳光之下,这是理性政府的必然追求,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客观需要。社保法的立法宗旨是维护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换言之,社保法的实质是劳动者的权益法和福利法。中国人民大学刘俊海教授认为,社保立法中最重要的是理念的问题,而社保立法的重要任务即在于“在调整利益关系中实现社会公正”。笔者以为,社保立法应该凸显政府责任,着力解决社保的“公平”和“普惠”问题。维护个人在发展过程中的公平,强调打破各种身份限制,公平地对待每个劳动者并保证其实现相应的社会保险权益,避免因职业、身份、地区的不同而导致社会保险待遇差距过大。惟有如此,公民的社保权益才能够真正实现。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社会保险立法就是要通过建立一系列稳定的制度来解决劳动者的风险。从功能上来说,社保制度还被称为经济发展的“减震器”和“助推器”。而且,任何社保制度,都天然地追求社会公平。但由不公平到公平还是必须要有一个过程,尤其是在我们这个发展不平衡的大国。虽然缩小城乡差距、群体差距,通过制度的整合来逐渐消除不公平性,消除身份差异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但笔者期望这个过程尽可能缩短一些。而且,根据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参加社保的人数越多,统筹层次越高,保障效率越高,分散基金风险的能力越强。因此,从公平的角度来看,要着力解决公务员与企业职工退休金“双轨制”问题;从普惠的角度来看,当前社保领域存在的不平等、不均衡问题,特别是社保覆盖面过窄以及城乡保障水平差距过大问题。最终实现整个社保体系的公平的普惠。

总之,笔者以为,《社会保险法》是劳动者的保护伞,我们不能指望它是完美的、万能的,但我们应以科学的眼光从理性的角度设计制度,使法律确实具有可行性,避免法律成为简单的摆设甚至起到阻碍劳动者利益实现的相反效果。

◇ 刘英团(河南 职员)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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