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网10月26日讯 (长江商报记者 王荣海)《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将于今年12月1日正式实施。针对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执行,新规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界定,杜绝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定中“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事件发生。
新出台的《规定》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非公司制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投资人不一致的,包括实际投资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个没有现场作业经验的负责人,他不会知道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不会体会到现场作业人员的艰险程度,也不会明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意义和企业负责人应该承担的责任”。省安监局局长别必雄表示,只有通过建立企业负责人带班和轮流值班的制度督促企业自觉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自觉地加大安全投入,加强企业现场管理,加强企业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安全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预防生产事故发生。
湖北省安全监管系统将对企业建立领导带班和现场值班制度进行检查督促。同时,建立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邀请社会各界对安全监管进行监督。对举报的问题一经查实将依照《规定》的条款进行严肃的处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举报电话:027-87001166。网站:http://www.hubeisafety.gov.cn/。
责编:Z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