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包容性增长”一词由新而显。若熟稔中国政治理论程式,没人会小觑包容性增长在中国今后发展进程中的重要性。
毋庸讳言,任何应时而生的理论词语,都是对当前及历史的判定与总结。包容性增长作为目标提出,不言自明的便是:既往的发展,还不是或够不上包容性增长。这一点若不能成为共识,包容性增长便难免被应景地庸俗化解读,甚至成为实质上抗拒包容性发展的利益集团曲解改革的文字游戏,成为一个“啥都往里装”的理论之框。前鉴不远,如某国有大型企业例行的“下乡送温暖”,今日解读为“致力建设和谐社会”,明日变身“落实科学发展观”,稍加包装,自然可以化作“推进包容性增长的实际行动”。如此易行,实现包容性发展何需“更大的勇气”呢?
如此,似可回答被选择的为什么是“包容性增长”而非其他词汇资源。与先前有所不同,“包容性增长”,并非我们原创,亚行已提出多年,具有较完备的理论结构、成熟的核心理念以及丰富的正反案例。这便大大制约了该词语被有意无意误读、曲解的空间。
什么是包容性增长的核心理念?包括亚行在内,对包容性增长核心理念的认识也存在一个过程,但并不含糊。多种版本的包容性增长释义,都提到了其核心理念,即:公平正义和机会均等。
在任何社会,公平正义都比太阳还要有光辉。机会均等,则不仅是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社会运行的根本,也早已是多数国家孜孜以求的目标。被人类普遍追求的公平正义和机会均等,其推进过程中的种种经验教训,有足够的前例可循。从中不难得出结论,凡是公平正义和机会均等实现得较好的社会,都对宪法的尊严维护得很好,都对宪法赋予人民的权利维护得很好。反之,公平正义和机会均等往往沦为充饥画饼,最终只停留在理论和纸面上。
进而言之,包容性增长最需要克服的乃是人民的权利贫困;实现包容性增长,或者说扫除阻碍实现包容性增长社会弊端的利器,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包容性增长是一个新提法,但它面对的问题都是多年的老问题,它们不会因为一个新提法出现而自动消失或改变。这些问题之前为何难以解决?如何在包容性增长的框架下使它们得以解决?
对于包容性增长政府应做的,乃是法治社会下的制度建设,其中首要,就是对民众的“确权”、“赋权”和“维权”。拘泥于包容性增长的字面含义,就增长言增长,看不到这一词汇对于“增长”之外的强调,无异冀望以新瓶旧酒浇化昨日块垒。
我们无法想见包容性增长能够在如下境况下实现:当特殊既得利益集团攫取巨利、欲罢不能;当人们受户籍所限而无法实现宪法赋予的迁徙权利;当社会各阶层间流动日趋艰难并在代际间传承……
权力不羁,则权利难彰。温家宝总理在“两会”上说要“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要“创造条件”,可见或许条件不够;要由总理提出“创造条件”,足见阻力之大。
所以,包容性增长作为“科学发展观”基础上提出的国家发展战略,就不能是在“唯GDP发展观”上的修修补补。“包容性增长”与“科学发展观”一眼即明的共同之处,是对“人”的重视,并且显然,首先是对“人的权利”的重视。包容,即兼收并蓄、惠及大众,即拒绝一家独享、赢家通吃。没有对权利的张扬,没有多样的社会力量壮大,包容性增长既不可能在价值层面凝结共识,也不可能在技术层面持续推进。
包容性增长必与落实宪法赋予人民的权利共进。唯有如此,包容性增长的影响方能不仅及于短短五年,而可奠定改革的长远路基,成为护送中国安全通过“历史三峡”的强橹利舵。果真如此,才是国家之幸,苍生之福。
作者系上海资深媒体人
◇ 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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