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本报讯(记者 王荣海)我省以立法形式规定“下井带班”安全制度。昨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披露,《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省出台首部规范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政府规章。副省长段轮一指出,一旦发现有突击提拔“矿长助理”带班下井等现象,将严惩不贷。
严格界定下井负责人
《规定》要求,企业应当建立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带班值班制度,井下开采煤矿、非煤矿山的企业负责人应当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露天开采矿山的企业负责人应当在作业现场带班。
《规定》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了界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非公司制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投资人不一致的,包括实际投资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安全监管系统也将对企业建立领导带班和现场值班制度进行检查督促。同时,建立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027-87001166)。
安全生产引入商业保险
《规定》同时鼓励企业积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根据国务院要求,明年1月1日起,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抚恤金提高至62万元左右。
为避免一些实力不强的企业赔不起,我省将通过强制推行工伤保险,督促企业足额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方式敦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
去年,我省在全国第一个试点安全生产责任险与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配套改革,将商业保险引入安全生产领域。企业投保安全责任险后,一旦发生事故,各项保险理赔将很快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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