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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休止的“发回重审”让法治蒙羞

2010-10-28 06:53:25 来源:长江商报

本报讯 8年多的时间里,河南省南乐县青年胡电杰因故意杀人罪被4次判死缓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巨额经济损失。然而,4次判决均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发回重审。(10月27日《大河报》)

陕西省横山党岔镇枣湾村村民王宏仁等人因牵涉进一起命案中,在历时9年的时间,法院四次判决,四次发回重审,至今真相仍然不明;而黑龙江省塔河县公民丁志权被羁押了11年,法院三次判决,三次发回重审。

这种无休止的发回重审,是对诉讼期限的规避,是对被告人的严重超期羁押,进而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严重侵犯。翻遍所有的法律条文,都不能找出对被告人可以羁押八九年的规定,更遑论11年了,羁押如此之长时间,对被告人是非常严重的超期羁押。然而,这种超期羁押却被“发回重审”规避了,因为,每一次发回重审,下级司法机关和上级司法机关的时间又重新计算。

也许,正是意识到发回重审对于羁押期限的规避,早在2003年,最高法就下发通知,称“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于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裁定撤销原判一次,严格禁止多次发回重审。”无奈,该政策在有些地方并没严格践行。

这种无休止的发回重审,也是对“无罪推定”的原则的背叛。法律规定,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法院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要体现,也是人权保障的重要体现。然而,上级法院却以“发回重审”将这一原则给抛到九霄云外。上级法院一次次地发回重审,潜在蕴涵是,让侦查机关掘地三尺也要找出有罪证据。

另外,发回重审,事实上让那些被告人在接受惩罚——因为处于羁押状态本身就是一种变相惩罚;同时,随着时间的流逝,侦查机关搜集到更多有罪证据,或者即使找不出任何证据了,也可以慢慢地转移民众的注意力,让他们情绪稳定下来后,再释放被告人。

◇ 杨涛(江西赣州 公务员)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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