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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少女跳楼案一审两人判死缓

2010-11-01 05:32:24 来源:长江商报

龚丞、徐磊、王凯、韩晓东、林义(前排从左至右)站在被告席上。新华社图

本报讯 据新华社电 10月31日上午,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凤凰县人民法院就凤凰“少女跳楼”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9月4日,被告人林义、龚丞、韩晓东、徐磊和王凯采取暴力、胁迫及投放“K粉”等手段,欲与被害人邱某某、侯某发生性关系,虽因被害人强烈反抗等原因未得逞,但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5名被告人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导致了被害人邱某某坠楼身亡的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极坏。

据此,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林义、龚丞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韩晓东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徐磊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被告人王凯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5名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50044元。

定罪理由

5人均是主犯“强奸妇女情节恶劣”

该案的审判长田环在一审宣判中说,湘西州中院认为:被告人林义、龚丞、韩晓东、徐磊和王凯采取暴力、胁迫及投放毒品“K粉”等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

被告人林义、龚丞、韩晓东、徐磊和王凯已经着手实施强奸犯罪,由于两名被害人坚决不从和强烈反抗及被害人邱某某跳楼身亡等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认定林义、龚丞、韩晓东、徐磊、王凯等5名被告人在共同强奸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为该案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认为,两名被害人均系未成年人,被告人属“强奸妇女情节恶劣”,“强奸妇女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案情始末

交警帮忙联系“K粉”

经湘西州中院审理查明,湖北省阳新县16岁少女邱某某在浙江省温州打工期间,先后结识了湖南省凤凰县同为16岁的少女侯某、男青年杨杰等人。2010年8月21日,邱某某应侯某、杨杰等人之邀来到湖南省吉首市、凤凰县城游玩。

搞点K粉 才能“上路子”

同年9月3日,邱某某、侯某等人在吉首市游玩时,通过杨杰的朋友认识被告人林义。9月4日,在林义的提议下,邱某某、侯某、杨杰随同林义一起前往凤凰县城游玩。

当日12时许,林义、杨杰、邱某某和侯某等4人来到凤凰,由被告人王凯、韩晓东等人接待。14时30分许,几人吃完饭后,来到凤凰县城“万紫千红”KTV包厢唱歌。

不久,杨杰先行离开。在唱歌的过程中,林义对王凯和韩晓东说:搞点K粉(化学名称氯胺酮)让邱某某和侯某吃,她们才放得开,才有机会“上路子”。

3人商议好后,林义先后要求王凯和韩晓东联系K粉。韩晓东即给被告人龚丞打电话,龚丞在明确意图后,即打电话联系被告人徐磊,要徐磊带K粉去KTV。两人来到KTV包厢,将2小包K粉交给韩晓东。韩晓东趁邱某某和侯某不备,将K粉放入2杯啤酒中。随后,林义、韩晓东、王凯、龚丞分别搂抱着邱某某和侯某跳舞,并趁机实施猥亵。随着药性的发作,邱某某、侯某开始呕吐,邱某某已经不能站立。

29份证据证明犯罪事实

在韩晓东提议下,龚丞在“天下凤凰大酒店”订了4间房。在“天下凤凰大酒店”房间,韩晓东企图同侯某发生性关系,因遭到侯某的拒绝和反抗而未得逞。

龚丞、徐磊和林义在另一房间要求邱某某洗澡时不能关闭洗漱间的窗帘,遭到邱某某拒绝。随后,林义对邱某某进行殴打、猥亵和语言威胁。

此后,龚丞企图与邱某某发生性关系,遭到邱某某拒绝与反抗。18时42分,邱某某趁龚丞、徐磊不备,逃出929房间,沿宾馆北侧走廊小跑,18时42分56秒跑至907房间对面的走廊窗户处,18时43分爬上9楼窗户处跳下,坠地死亡。

“天下凤凰大酒店”员工发现邱某某坠地死亡后,即向公安机关报警。经法医检验,被害人邱某某因高坠致全身多脏器损伤死亡。

9月6日,公安人员在吉首市乾州市场将被告人林义抓获归案。9月8日凤凰县公安局依法对被告人韩晓东、龚丞、徐磊、王凯刑事拘留。

审判长在一审宣判时表示,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共计29份。这些证据已经法庭庭审举证、质证、认证,是定案的可靠证据。

【被告人】

林义(男,40岁,凤凰县人,个体汽车修理工)

龚丞(男,32岁,凤凰县人,原系凤凰县公安交警大队民警)

韩晓东(男,34岁,凤凰县人,原系凤凰县公交公司司机)

徐磊(男,32岁,凤凰县人,原系凤凰县公安交警大队辅警)

王凯(男,34岁,凤凰县人,原系凤凰县公交公司司机)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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