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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治项目禁止擅自变更

2010-11-03 04:06:47 来源:长江商报

本报讯 本报讯(记者 姚德春)采用工程等措施对农村土地进行综合整治,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质量和利用效率,是我国土地领域一项基本政策。为防止腐败、保证工作有效开展,昨日,湖北省法制办就《湖北省土地整治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向公众征求意见,提出土地整治项目选址要开听证会、对贪污项目资金追责等一系列规定。

项目选址要开听证会

据国土资源部网站消息,今年上半年湖北省审计厅对我省2005年至2009年度108个土地整治和低丘岗地改造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20个县(市、区)部分项目存在监管不严、建设进度缓慢、工程质量不高、资金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案件线索移送检察机关9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11件。

为了增加透明度,《办法》要求土地整治要充分听取民意,如土地整治项目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经项目涉及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规划报送审批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草案予以公告,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等。

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办法》还指出,除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文物或生态环境保护、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土地整治项目等需要外,土地整治规划设计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不得先实施后报批。未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变更的土地整治项目,一律不予验收。

根据《办法》,擅自变更项目设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贪污专项资金将严惩

根据《办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专款专用,独立核算。违反这一规定,贪污、挪用、截留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还指出,在土地整治工作中,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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