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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杀害继女 后妈未被起诉

2010-11-03 04:06:47 来源:长江商报

照片上,14岁的刘婷婷显得瘦小。

本报讯 刘婷婷在14岁那年“人间蒸发”。她的后妈李梅在接受司法机关调查讯问时,承认因家庭矛盾,伙同男子崇金生杀死了刘婷婷,并将尸体掩埋。然而,在时隔9年之后,警方仍然没有在李梅和崇金生指认的埋尸地点发现被害人遗骸。

今年10月18日,因缺乏必要的证据证明两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决定对两人做出不起诉决定。

【案情前传】

14岁女孩失踪

刘婷婷的亲生母亲高秋红坚持认为自己的女儿是被其继母杀害的。10月22日,她向记者出示了检察机关做出的《不起诉决定书》,并讲述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高秋红家住在房山区良乡镇。1997年,她和丈夫刘某因感情不和离婚,搬出家门,女儿刘婷婷被法院判给刘某抚养,“当时,孩子只有10岁”。高秋红说,此后,刘某带着女儿与同镇的李梅结婚,李梅也是再婚,带着一个儿子,他们一家四口住在良乡镇明源北里小区。

2001年5月5日,高秋红约女儿出来见面,第二天一早,女儿刘婷婷失踪。多名刘婷婷的亲友证实,刘婷婷从2001年5月之后,便一直不见踪影。

几年间,高秋红多方寻找女儿,但始终没有消息。高秋红说,2008年7月,警方曾联系过她,说婷婷的事有线索了,但没具体说明,只是从家里拿走了一些婷婷的照片。高秋红觉得有了希望,但随后又有些害怕,怕女儿出现意外。

2009年4月的一天,她再次接到房山警方的通知,“说我的女儿可能已经不在人世了,有人举报说被女儿的后妈杀死。”高秋红说,她曾听女儿说过,她和后妈不和,婷婷还曾提起,父亲刘某买断工龄,有10万元钱,银行卡由女儿保管。李梅曾多次向刘婷婷提出,将钱取出各自分了,婷婷没有答应。

10月31日,记者根据李梅的户籍地前往房山区良乡镇梅花街,但未能找到其人。

【专家说法】

检察院不起诉

符合法律程序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刑法领域的曲新久教授称,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做法是符合法律程序的。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坚持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设立了“存疑不起诉”制度。有罪的证据存在,无罪的证据也存在,在两种证据互不否定也互不肯定的情况下,需要警方进行补充侦查。

如果侦查结果仍然表明犯罪嫌疑人杀人的证据不足,起诉条件达不到,检察院可以进行不起诉。

具体到此案,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如果只仅仅掌握两名犯罪嫌疑人的杀人口供,但没有找到尸骨作为佐证,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两次补充侦查仍未找到证实犯罪嫌疑人杀人的证据后,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做法是符合法律程序的。

【案情披露】

证据不足未被起诉

北京市一分检的《不起诉决定书》显示:李梅,女,1963年出生,农民,户籍在房山区良乡镇。2001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崇金生,男,无业,1964年8月出生,户籍在房山区良乡镇,绰号“金疙瘩”。曾因盗窃罪,多次被判处有期徒刑。

后妈因琐事杀害继女

北京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李梅因家庭琐事欲报复其继女刘婷婷,遂纠集崇金生预谋后,于2001年5月5日晚11点左右,在家中,采取扼颈、绳索勒颈的方法将刘婷婷杀害,崇金生对刘婷婷的尸体进行奸污,后将尸体掩埋于房山区拱辰街道办事处后店村北大地小树林内。

两名嫌疑人对合伙预谋并共同实施杀害刘婷婷的供述一致,对抛尸地点的指认基本吻合,李梅之子范雍揭发并陈述当年在现场所闻情况的证言与该案部分情节相符。

高秋红说,范雍是因为“犯了事”被抓进去后,才揭发李梅所作所为的。但这一说法未经相关部门证实。

然而,警方却没有在小树林内找到刘婷婷的尸体。

在高秋红的带领下,记者前往那片小树林。记者见到,树林内仍有不少土堆。附近的村民称,土堆是当年警方挖出来的。2009年初,每天都有很多警察在小树林附近勘查,还有很多工人在树林内挖东西,“挖了很长时间,差不多半年到一年的样子,堆了几十个一人多高的土堆。”

尸体失踪证据不足

时至今日,警方仍然没有找到刘婷婷的尸体。2008年7月,李梅和崇金生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后被逮捕并被提起公诉,但市一分检表示,因为没有找到刘婷婷的遗骸,不能确定被害人的死亡原因,该案虽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李梅、崇金生二人的行为具备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现有证据未能达到起诉标准。因此对李梅、崇金生不起诉。《不起诉决定书》的落款日期是2010年10月18日。

北京市一分检政治部一名工作人员称,据他了解,在房山区,因未找到尸骨而决定对“凶手”不起诉的案例尚属首起。

据京华时报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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