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据新华社电 山西省临汾市中院3日对翼城“7·31”煤矿爆炸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蔡永胜、刘孝军被依法判处死刑。
临汾市中院一审判决认为,蔡永胜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刘孝军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
2010年3月,蔡永胜等人经营的翼城县刘沟煤矿达不到年产30万吨,被通知停生。但蔡永胜置停产通知于不顾,非法购买炸药、雷管继续生产。7月31日2时40分,储存炸药自燃引发爆炸,造成死亡17人、重伤4人、轻伤22人、轻微伤18人以及多间房屋倒塌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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