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东湖高新区山水华庭小区有两个物业,原因是小区存在两个“业委会”,一个“业委会”解聘了之前的物业,但另一部分业主成立的新“业委会”又将其续聘。并且,两个“业委会”都宣称自己才是合法的。(详见本报昨日A04版报道)
两个“业委会”,哪个才算合法?这其中的纠纷和矛盾,房管局的同志也未能通晓详情,并告知要等待法院的判决结果,因此,我们也不便直接下判断。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将此事当做一个典型个案,并借此进一步探寻当下物业管理、小区自治的现状。
事实上,两个业委会并存的现象在全国并非罕见。深究其原因,无外乎两点:其一,成立业委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牵涉复杂的利益关系,其二,业主们的联合意愿不强——不得不承认,热衷于公共事务哪怕是自己小区事务的人并不在多数。业主们虽然都生活在一起,但未必就同心同德。
当然,我们意不在谴责业主。一般情况下,成立小区业委会,往往要历经艰难。在业主大会的筹备阶段,很多常规问题都依次而来,譬如缺乏热心公共事务的人带头组织,譬如程序上总是卡壳,譬如利益纠葛开始变得明朗化。另外,虽然《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相关部门要指导业主大会的成立,但这个“指导”只是原则性的规定,法律责任很宽泛,是否给予指导,如何指导,就取决于相关部门的热心程度和行事效率了。
我们可以将以上问题笼统归结为一点,即外部环境不佳,这往往导致业委会要么难产,要么习惯性夭折。
虽然权利都是自己的,自己理当争取,但外部环境不佳的话,一盘散沙的个体要被组织起来,的确不容易。如果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在人们眼中只是个画饼,让人无法给予过多期望,离心离德就会变成常态。自治精神,本来也需要培育。小区自治虽然是自下而上的民主,但在实际上,“小区自治”的概念是自上而下提出来的,其成长和发育也是依靠自上而下的法律、政策扶持,相关的制度也非内生,往往是由外而内的层层嵌入。如果抛开这一切来自外部的努力,一盘散沙的个体很难自发地协调起来,个体之间会分化,或漠不关心,或被各种利益俘获。
外部环境不佳有很多表现形式,举一例:程序规范问题。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委会,其中的程序规范并非业主自发约定,并非以达成共识的方式进行统一规定,程序的解释权在相关部门,甚至开发商也能因为程序问题而阻挠业主大会的各项权能。很多情况下,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业委会执行的事务,总能轻易地因“程序不符合规范”为由被否定,被阻挠。一个业主没有签名,一个公章没法盖,都能对业主大会的权力构成很大障碍。程序失范的一个结果便是,连业委会的合法性都容易陷入分歧之中,两个业委会同时存在,即由此产生。
具体改变外部环境的策略涉及多个方面,但有一个基本问题需要注意,即相关部门的“指导工作”是自上而下扶持中最直接的驱动因素,而这个“指导工作”的原则应该予以清晰界定。我们以为,这个原则应该是:以奠定小区自治中稳定的权力授受关系为前提——如果程序上卡壳,就要通过指导以厘清程序规范,而不是在细枝末节上逗留;如果是业主之间有分歧,就应引入成熟的谈判机制,以便公共意见的出现;如果人们连如何组织业委会都不清楚,“指导工作”就应该自发介入,提供基本的操作流程。
◇ 本报评论员 肖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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