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海南省出台实施的《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中,非法鉴别胎儿性别、性别选择性流产、引产在海南省被禁止。对怀孕14周以上擅自终止妊娠者,将实行责任追究,取消生育指标,如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11月8日人民网)
防止选择性终止妊娠,缓解男女比例不平衡,其实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为此,禁止怀孕14周以上妇女人工流产,几乎已经成了全国各地的通行做法,早在四年前就已经被大面积推广,海南直到今日方才推出,倒是显得比较“落后”。
暂且不说任何禁止性的规定,都必然伤害到部分人的利益,给他们造成不便甚至遗憾(比如强奸致怀孕的,难道也得向政府打报告才能流产?);这里只想重点谈谈:诸如此类规定的实际落实效果究竟如何?——那些先行先试的地方,性别选择性人工流产果真因为该禁止性规定而大幅减少了吗?
其实,这个问题的答案,只需看看全国各地都异常火爆的无痛人流广告,就能一目了然。禁止性的“纸上规定”或许未能减少选择性人流的比例,要不然无痛人流也不会成为那么多医院的主打服务。要知道,对于性别选择性人流,监管者是不在场的,“交易”是在医患双方间进行,你知我知的怀孕周数限制,又岂会成为一个无法克服的难题?
众所周知,性别选择性人流之所以存在,必然是以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作为前提。可以肯定的是,倘若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政策能够落实到位,禁止选择性人流根本就是多此一举;反过来,既然禁止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规定落实不了,难道增加一个禁止选择性人流的禁令就禁得了吗?
为了一个目的就要连带禁止十项自由,是否可取?用“立法”来补漏“违法”,是否行得通?事实上,国务院2007年的立法计划,已将《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作为需要抓紧研究、待时机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直到今日依旧未见实际动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想必也是还没能找到克服“立法也白立”的解决办法吧?毕竟,问题的关键不在于缺少禁令,而在于如何让禁令得到有效的执行和落实。
◇ 籽言(山东 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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