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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干预房价的前提

2010-11-10 04:20:57 来源:长江商报

本报讯 可能不少“市场派”人士反对行政之手直接干预房价,但我以为,在正常的市场秩序下要以市场机制管理为主,但在市场失灵的特殊情况下,行政手段干预也是很有必要的。

据悉,有关部委正着手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价格主管部门将可以对房价进行直接行政调控。(11月9日《证券时报》)

如果有关部门把《价格法》作为房价调控工具,我以为是短期最具杀伤力的一种“核武器”。这是因为,一旦限制了利润水平就遏制了开发商暴利,限制了销售价格就稳定了市场价格,而且会影响市场预期。不过,动用《价格法》调控房价之前,相关部门有许多“功课”要做。

首先要把商品房纳入政府定价目录。建设部2001年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如果要限制房价,就必须另立新规。目前,有的地方把商品房纳入政府定价目录如江苏,但多数地方没有,而且,中央定价目录中也没有商品房。

其次是纠正“土地财政”防止地方政府“放水”。一旦宏观层面对商品房价格进行限制,暴利幻想破灭的开发商拿地的热情估计就要降温了,这对于依赖于土地财政的地方政府来说,利益必然受到一定影响,这样,地方政府在落实价格干预措施时,就可能执行不力。

再者是政府要对商品房成本和利润进行调查。唯有掌握详细的成本数据,才能把商品房利润和销售价格限制在一个合理的水平。《价格法》也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尤需要注意的是,相关部门对利润率规定要统一。

可能不少“市场派”人士反对行政之手直接干预房价,但我以为,在正常的市场秩序下要以市场机制管理为主,但在市场失灵的特殊情况下,行政手段干预也是很有必要的。显然,价格干预理应是在特殊情况下使用的特殊武器,而不能是频繁使用的常规武器。

◇ 冯海宁(北京媒体人)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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