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对于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从法理上来说,缴存者有相对更为明确的权利。正因如此,住房公积金的支付,要竭力公平、透明,避免对一部分人的照顾,形成事实上对另外一些人的不正当损害。
新修订的《海南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程》和《海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操作规程》在通过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后,于11月8日正式出台。根据新规,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和农民工凭有效证件可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子女学费、房租和物业费以及医疗费。
也许有人会把这当成一种“体制创新”。但是,由“使更多中低收入家庭和农民工得到实惠”,并不就能得出这是一个“好规程”的结论,相反,新规可能会导致对住房公积金的违规使用。
11月3日,中国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印发《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通知》虽未明确提及住房公积金不能用于“支付子女学费、房租和物业费以及医疗费”,但从《通知》的有关表述,不难得出“以上支出不应由住房公积金支付”的合理推论。“住房公积金”,如果连“投机性购房”都在禁止之列,何况与住房全然无关的学费、医疗费?
当然,也许有关部门出发点确有值得称道之处,比如重点考虑了农民、农民工等低收入群体的利益与方便。由于提取使用有诸多障碍,沉淀了天量资金的住房公积金,也一直颇受诟病。但即便存在种种缺陷,也不意味着可以用一个错误掩盖前一个错误。
上世纪90年代,中国停止了“单位分房”而学习东南亚国家的公积金制度——即从职工工资中筹集一部分资金,用于支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但是,自从2004年以来,商品住宅市场“飞速”发展,许多“先富起来”的高收入家庭已购买第二套住房,也有可能还有更多住房,而其中部分或全部的资金来源均为公积金贷款。与此同时,许多中低收入家庭虽然有公积金贷款,但是杯水车薪。这样,公积金不仅没有达到保障职工基本居住的目的,反倒有点“劫穷济富”的味道。
住房公积金的存在目的,并不是“劫富济贫”。对于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从法理上来说,缴存者有相对更为明确的权利。正因如此,住房公积金的支付,要竭力公平、透明,避免对一部分人的照顾,形成事实上对另外一些人的不正当损害。否则,只能极大降低住房公积金最主要缴存群体的缴存热情。而就住房公积金“缴纳医疗费”而论,即便专门的医保制度也没能解决好支付报销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凭什么说公积金就能呢?自然,出现了多个出口,而又缺少法规支持,也就给更明显的违规操作甚至腐败行为留下足够的空间。
话说回来,就算住房公积金应该也可以满足低收入群体的种种需求,就算住房公积金能解决医疗保险、教育贷款等没能解决好的那些问题,这样的住房公积金,还是住房公积金吗?那只能是更广义的“社保公积金”。而且,如果说有什么比住房公积金更适宜以“劫富济贫”的规则行事,那也只能是这种“社保公积金”。
当然,“住房公积金”确实有成为“社保公积金”的潜质。风水轮流转,说不准有一天,好事成真了,也未可知。但只要它一天还保持着住房公积金的名头,就应依照现有法规行事。
作者系上海资深媒体人
◇ 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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