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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若自杀 学校不负责”

2010-11-10 04:20:57 来源:长江商报

本报讯 近日,一篇名为“学生死活与学校无关!山东建筑大学强制学生签协议书”的帖子被很多网站转载。类似内容的帖子,有的标题还写成“如有身亡纯属巧合,某大学强制学生签订‘生死状’”。

11月7日,记者在山东建筑大学调查时发现,该校学生确实在学校的要求下,签订了《山东建筑大学教育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其中约定学生出现自杀、自伤等情况时,“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11月7日上午,记者在多个网站,都看到了名为“学生死活与学校无关!山东建筑大学强制学生签协议书”的帖子。该帖最上方是发帖人对此事件的简短评论,列举了“协议书”中的敏感条款,最后还贴有《山东建筑大学教育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的全文照片。

引起热议的是“协议书”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责任,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其中包括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及学生自杀、自伤的等6项内容。

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文件认定。其中包括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等4项内容。“附则”中写道:“本协议适用于所有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本协议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商学院的一位学生说,大多数学生不会出现自杀、自伤情况,碰到意外事故的几率也小,所以“该协议与自己关系不大”。再加上学生一般都很听从老师的话,大多数学生都在拿到协议的第一时间签了字。

据济南时报

声音

从“协议书”本身约定的内容来说,没有违反法律法规之处。不过,学校应承担责任在“协议书”中只字未提。签订协议应遵守平等自愿原则。

——山东方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斌

学校就是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让学生重视安全问题,明确安全责任。至于学生是否签订协议,并没有太多实际意义。

——山东建筑大学学生工作处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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