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广东江门市公安局为规范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江门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情节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出台细则,将众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划分为“情节较轻”、“情节较重”两个档次,总共48条,其中列出了“以口淫、手淫等方式初次卖淫嫖娼的”等7种情形,认定属于“情节较轻”,律师界认为,口淫手淫嫖娼难取证,“有扩大卖淫嫖娼概念的嫌疑”。
治安处罚细则中有规定引发律师争论
以下简称《细则》)对卖淫嫖娼违法行为做了具体细化,列出了“以口淫、手淫等方式初次卖淫嫖娼的”等7种情形,认定属于“情节较轻”;同时也对利用电脑网络制作、复制、传播淫秽视频音频文件、图片信息等行为做了细化,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议论,律师界对此有赞有弹,意见不一。
焦点一:口淫手淫嫖娼难取证?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细则》第三十九条对“情节较轻”的情形做了细化说明,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的”、“以口淫、手淫等方式初次卖淫嫖娼的”、“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的”、“初次卖淫嫖娼未遂的”等,引起广东省多位律师的不同看法。
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伟生认为“以口淫、手淫等方式初次卖淫嫖娼的”这一情形“有扩大卖淫嫖娼概念的嫌疑”。
“‘以口淫、手淫等方式初次卖淫嫖娼的’,这个在执法中怎么取证呢?同时这样的行为是否属于嫖娼卖淫的形式呢?法律没有进一步明确。”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鞠艺成也认为,该条中提及的多种情形在实际操作中难以认定。
“‘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的’是无法认定的,什么是生活所迫呢?是家徒四壁,还是暂时失业,等等,我认为从人的一般认知上来加以区分,才更贴近现实或事实。‘初次卖淫嫖娼未遂的’这个就更难认定了,这更应该是个道德问题,同时这会产生更多的钓鱼执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罚款500元是其中之一的处罚方式。”
而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志峰则认为“该条以列举法的方式确定情节较轻的情节,便于执行,也符合立法意图,并无不妥”。
焦点二:复制淫秽视频处罚过重?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细则》第四十一条对此做了细化,认定5种情形属于“情节较轻”,其中包括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移动通讯终端等制作、复制、出售、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2个以下,淫秽音频文件10个以下,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20件以下的,且实际被点击数1000次以下的。对此,法律界也有不同声音。
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志峰认为,该条列举法的方式确定情节较轻的情节,便于执行,也符合立法意图。
但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鞠艺成持不同看法,他认为“从复制的角度看,用于自己私人的复制不应该列入处罚范围,同时,处罚过重,没有下限,只有上限”。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伟生也认为这一条在实际操作中随意性也比较大。
(现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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