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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再次上调

2010-11-23 04:40:59 来源:长江商报

本报讯 本报讯(记者 黄海斌)近日,经报省政府同意,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再次提高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这是2004年以来,我省第6次提高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据悉,残疾军人、烈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抚恤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10%;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40元,达到415元,其中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达到455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元,达到每人每月225元;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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