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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职”更像烟雾弹

2010-12-03 02:25:47 来源:长江商报

本报讯 12月2日,发生在宁夏吴忠市的“跨省追捕举报人”案有了最新进展——宁夏吴忠市市委、市政府向新华社记者通报:将吴忠市利通区公安分局“跨省刑事拘留举报人王鹏”列为错案,并免去了利通区公安分局局长何泽祥的职务。(12月2日新华网)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明确了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条件和方式。很明显,跨省追捕事件符合“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这一问责条件。而在问责方式上,暂行规定一共罗列了“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这5种,“免职”是其中最严重的一种。

如果按照问责来看,这算是比较重的。但《暂行规定》还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既然如此,就应该再看看《公务员法》:“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要受到处分。处分的六种形式分别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暂行规定》中的“免职”和公务员法中的“撤职”,虽然只是一字之差,其惩处效果却有天壤之别。按照专家的解释,“免职”只是公务人员任免的正常程序,不具有惩戒性,而“撤职”则不同,它是一种行政惩戒措施。很多专家因此建议:鉴于上述区别,免职和撤职处分可以并用,即在给予公务员免职处理后,仍可以给予其撤职处分,不能用免职处理代替撤职处分。而公务员受到撤职处分后,职务即自行免除。

近来我们经常听到某某官员被免职,很多人也就想当然地认为“免职”是一种严厉的惩处,但仔细一看你就会发现,作为正常任免程序的“免职”,很多时候成了一些地方责任追究的烟雾弹甚至挡箭牌——免职过后,很多官员一转身就异地为官去了,这也是“官员带病复出”的重要原因。

按照效力来说,作为专门法律的《公务员法》,理应高于《暂行规定》,因此,吴忠市对“跨省追捕举报人”事件责任人的处理,必须优先适用公务员法,即便已经按照问责暂行规定作出了处理,也应该继续按照公务员法对责任人作进一步处理。否则的话,如此处理有大事化小、糊弄舆论之嫌。并且,也将让人们对当地彻查王鹏所举报的黑幕失去信心。

◇ 赵勇(江苏 媒体人)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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