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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允许外资举办医疗机构

2010-12-04 01:19:15 来源:长江商报

本报讯 据中新社电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财政部、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3日正式出台。新政策明确规定,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卫生等相关部门分类管理,主要体现在税收价格等方面。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另外还允许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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