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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岁孤儿今年起可领基本生活费

2010-12-04 01:19:15 来源:长江商报

本报讯 据新华社电 记者3日从民政部获悉,民政部、财政部日前下发通知,决定自2010年1月起为全国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

据介绍,孤儿保障的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其中,“未成年人”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儿童福利工作,给予孤儿等特殊困难儿童特别的关怀。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完善,孤儿各项权益得到了相应保障。

但是从全国范围来看,面向孤儿群体的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孤儿保障水平偏低,难以满足其成长需求,儿童福利机构护理人员短缺且专业化程度低,孤儿在医疗康复、教育、住房及成年后的就业等方面还有很多困难。

记者了解到,中央财政2010年安排25亿元专项补助资金,对东、中、西部地区孤儿分别按照月人均180元、270元、36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以后年度按民政部审核的上年孤儿人数及孤儿基本养育需求,逐年测算安排中央财政补助金额。

关于资金发放问题,民政部、财政部要求,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

财政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通过县级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以现金形式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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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71.2万孤儿

2005年,民政部才启动了1949年以来中国第一次全国范围内的孤儿现状调查,最终发布了一份名为《我国孤儿现状与面临的困境》的调查报告。报告称,全国18周岁以下父母双亡及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共计57.3万人, 其中有接近90%都是农村孤儿,而西藏、青海等西部地区的孤儿率也远远高于北京、上海等东部大城市。

这个数字到2009年重新统计时,很快就变成了71.2万。这中间有地震孤儿集中出现的因素,但更多的是随着国家养育补助标准的逐步提高和落实,更多原本由亲戚代养的孤儿都开始踊跃申报。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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