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二审稿)》,该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详见本报昨日报道)
作为与新《义务教育法》配套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意义在于将上位法精神与湖北省教育发展现状做了结合。由于新《义务教育法》汇总了近二十年来法律所疏漏和亟待补救的教育问题,配套法规的立法工作自然也需经历一些时日,《条例》前身《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草案)早在2008年即向社会公开,经过长时间的调研和征求公众意见,于今才将付诸实施。我们希望,随着《条例》的出台,湖北义务教育将获得新的开篇。
翻看1986年实施的《义务教育法》和1987年实施的《湖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我们可以发现,无论是条文数目还是规定的细致程度,都远不及如今的新法。谨以湖北的配套法规为例,《条例》与1987年的《办法》相比,法律条目增加了近两倍,且原则性的教育保障精神细化为具体的资源分布、学费保障、师资待遇、量化的班级人数,等等;宽泛的政府责任界定则细化为具体的财政统筹方式、机制建设、学校建设、治安管理等各个方面。另外,由于原来的法律、法规实施于计划经济年代,很多法律所规范的对象早已不存在了,因此,修法以及配套法规的跟进更是适逢其时。
除了法律上的自我完善,《条例》也是对近二十年来湖北教育现状的总结,很多老问题在此得到了汇总,与此同时,原本很多是政府自觉自愿处理的事务和推动的目标,如今则变成了《条例》的底线要求。在昨日的本报新闻中,《条例》中有关为学生减负的内容得以突显,事实上,为学生减负的目标,一直以来正是停留在政府的一次次行政命令中。行政命令虽有强制力,但免不了时效性,免不了行政热情的作用,而且规避的手段往往很多。将减负上升到立法层面,政府只需按部就班地执行,法律效力也更为彰显。虽然,应试教育体制下,减负仍将是一个长期工作,但《条例》首先能将最基本的教育积弊革除,无疑为日后的工作提供了方便。
让义务教育得到保障,首先当然是价值上的肯定,原则上的一再强调,其次则需在每个环节上一点点加码,直至制度硬件的形成。《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一方面细化了法律规定和权责界定,另一方面也将这二十多年来义务教育所呈现的老问题予以汇总,将各种问题对应于新的制度要求,并通过细致的权责界定以推进制度的建设,这对未来的义务教育发展来说,是一个好的开篇。当然,这只是一个开篇,让《条例》真正起作用,还离不开配套细则的出台,否则,在具体实践操作过程中,条文所规定的内容难免走样。
◇ 本报评论员 肖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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