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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汉30天须办居住证

2010-12-07 01:43:13 来源:长江商报

本报讯 武汉市政府常务会昨日原则通过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在武汉市居住的非武汉市户籍人员须办理居住登记并申领居住证。

首次申领免费

按照办法规定,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受武汉市公安机关委托,可以从事居住登记、居住证受理和发放以及持证人住址变更等工作,区公安机关应在本辖区内公告居住登记、居住证办理方式和地点。

非武汉市户籍人员在武汉市居住3日以上的,应在自到达之日起3天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受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填写流动人口信息采集表。

年满16周岁的非武汉市户籍人员,因务工、经商、就学等拟在武汉市居住30天以上的,在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应按规定申领居住证。用人单位自招(聘)用人员之日起30天内,应为员工申办居住证。在武汉市接受全日制教育的人员,由学校统一申办居住证。申报材料齐全的,受理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工本费。

持证可享多项“市民待遇”

居住证有效期为1年,期满后可以多次延期。持有人在有效期内可以参加社保、子女可接受义务教育、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服务及奖励和优待、享受居住地传染病防治和儿童计划免疫保健服务等权利,还可以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持证1年以上的企业人员可以在武汉市申请赴港澳商务签证,符合条件的还可以申办武汉市常住户口。

办法规定居住证申办义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申办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罚款100元,对单位按照未申办人数处以每人100至200元罚款。非法扣押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交还,并按数量每份罚款200元。

(长江商报 吴睿)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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