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按照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近日推出的《关于辩护律师旁听讯问办法(试行)》,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可请求其辩护律师旁听。这一举措在北京市检察机关中尚属首次,目前此举仅在取保候审(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嫌疑人中试用。(12月6日《京华时报》)
这是可喜的一步,也是艰难的一步,值得鼓励,尽管这在全国并非首例,早在2007年,南京下关区检察院就推出了律师在场旁听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制度。
“接受讯问时可请求其辩护律师旁听”,已趋近于“律师在场权”。“律师在场权”是辩护律师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辩护律师的职责就是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查清事实真相,防范他们的合法诉讼权利遭受侵犯,而如果在侦查、检察机关讯问时,辩护律师不在场,也就无法及时和完整地获取案情,从而有效地提出辩护;同时,由于在讯问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遭受到刑讯逼供等权利被侵犯的事情,辩护律师如果在场,则能有效制止。
“律师在场权”更是国际通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早在1966年,联邦最高法院在著名的Miranda v. Arizona案中正式确立被告人有警察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认为“律师在场权”对于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的反对自我归罪特权来说是一个必要的程序保障措施。英国在1984年的《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中规定,必须允许律师在审讯时在场,只有在他的行为使警察不能向嫌疑人提问的情况下才能要求离开。
但是,“在场旁听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制度,其实离国际通行的“律师在场权”制度仍然相距较远。首先,该制度只适用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阶段;其次,只在针对讯问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时适用,对于已经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则不适用,而事实表明,恰恰是已经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最容易受到侵犯;再次,北京、南京两地检察机关也没有规定律师不在场,讯问笔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为检察机关选择性让律师在场提供了空间。
不管怎么说,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推行的制度,让我们感觉到,检察机关在对待“律师在场权”问题上明显表现积极,这为我们努力迈向真正的“律师在场权”提供了契机。
◇ 杨涛(江西赣州 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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