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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扩至省部级干部

2010-12-10 02:29:33 来源:长江商报

本报讯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范围扩展到省部级的党政领导干部,审计结果将作为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有利于源头上预防腐败

审计署有关负责人表示,《规定》的颁布实施有利于推动从机制上、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审计署有关负责人指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经过了范围逐步扩大、级别不断提高的过程。此次,《规定》对审计对象范围进行了扩展,涵盖了从乡镇级到省部级的党政领导干部,以及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具体包括: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规定》指出,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为保障审计结果的有效运用,《规定》在两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明确规定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二是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审计署审计长:

近两年共审计省部级官员37人

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表示,“《规定》的颁布施行,对于指导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深入发展,加强干部管理和监督,健全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健全完善责任制、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都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199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两个《暂行规定》的施行,标志着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项审计制度全面推开。

“要说经济责任审计的成效,可以列举一组数字。”刘家义说,1998年至2010年10月,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审计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共计41万多人,查出由领导干部直接责任造成的违规违纪和损失浪费问题金额684亿多元,向各级党政领导提交各类报告和信息40多万篇。

“如果说《规定》最大的突破,毫无疑问,是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化。”刘家义说。截至2010年,审计署共审计了151名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和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特别是2009年和2010年,两年共审计省部级官员37名。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认为,这一规定的出台也为下一步的反腐工作提供了一部可操作性较高的法规,这些明确的条文都为该规定的执行提供了可以操作的空间。

据新华社、人民日报

如果说《规定》最大的突破,毫无疑问,是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化。

——国家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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