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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丐并非收养所的获利工具

2010-12-14 02:43:22 来源:长江商报

本报讯 新疆托克逊十余名工人三四年来在建材厂遭遇非人待遇,逃跑就遭毒打、干活如牛如马、吃饭与狗同锅、未领一分工钱。他们均来自四川省渠县乞丐收养所(四川省渠县残疾人自强队),大多为智障人士。(详见今日本报B23版报道)

尽管这些智障者对于多数人来说是陌生人,但我相信,出于对善意、公平、博爱的信仰,他们的遭遇依然会让人深感悲怆。首先该被痛责的自然是建材厂。当然,痛责显然无法将这类良心泯灭的用工者从钱眼里打捞起来,我们更希望尽快将他们绳之以法,让冷血付出代价,让惨剧尽早结束。

接下来得指向四川省渠县乞丐收养所,要不是拜它所赐,建材厂还真难获得如此廉价的劳动力。不妨再看看收养所与建材厂的劳务协议:由甲方(建材厂负责人)负责乙方(收容所负责人)第二批5名队员的食宿和车费,并一次性支付乙方9000元,甲方支付每人每月工资300元并以银行汇款的方式支付给乙方。如果甲方丢失乙方队员,每丢失一名赔偿1000元。

在这份无队员(智障者)参与的协议中,经济数目无疑是重点,我们看不到队员所该享受的具体待遇。要知道,这些队员不是一般的劳动力,这本就意味着他们需要一些特殊关怀。但是,这些智障者每月工资才300元不说(就连这300元也不能归智障者所有),“丢失一名赔偿1000元”的规定更让人觉得收养所对智障者最基本的生命权亦相当漠视。

印象中,乞丐收养所是专门收留生活无着或处境困难者的机构,直觉告诉我们该机构是实施社会救助的部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二条就规定,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很明显,渠县这个乞丐收养所理应是救助站性质的机构。

常识便是,这种收养行为只能是使当事人的困境有所改善而非恶化,否则要收养所干嘛?这些智障者因种种原因而沦为乞丐,基本的生存底线受到威胁,渠县乞丐收养所既然收养他们,就要做到“让他们的生活有保障”。当然,保障的方法有很多,我们并不否定以劳务派遣的形式让部分智障者自力更生。但问题在于,这种劳务派遣不是随心所欲的,智障者也不只是收养所赚钱的工具——从山西多起黑砖窑事件我们看到,部分公职人员也参与到倒卖劳工的勾当中。再说,建材厂将这些智障者招去干什么、生活状况如何等,收养所不可能全然不知。

前不久,《法制日报》报道,中国的智障者约有1200万人。他们无法像正常人那样表达自己的诉求,也很难通过正常途径去维护自己的权益,正因如此,很多智障者得不到起码的尊重,他们往往更容易受到伤害或被利用,甚至成为社会的弃儿。而当我们看到报道中的事件之后,格外寒心。

◇ 本报评论员 邓子庆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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