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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说“打不还手, 骂不还口”

2010-12-26 05:54:57 来源:长江商报

本报讯 实际上很多是超越法律或践踏法律,破坏法律公信和执法者的权威,迁就助长损害人的尊严和权利的行为。最后,谁都不信法治,转而靠土办法、行规、潜规则来维系社会的运转。

本周,据媒体报道,亚运会期间被彭帅妈妈掌掴的安保志愿者,日前因其在事件中“打不还手”,有礼有节处置了事件,单位拟为其申报二等功。

有论者反对给这个志愿者申报立功,认为换成任何一个志愿者,在遇到这种情况时,都应当做到掌掴后不还手,因为这是其是否符合职位要求的一种例外标准。而这种标准,既是一种道德要求,更是一种工作纪律规范。并举例说,2008年时,扬州一男子将私家车堵在小区门口,严重影响居民出行。值班民警詹朝龙接警后前去劝止,不料这男子却大施拳脚。“特种兵”出身、曾两获全国散打大赛亚军的詹警官保持高度克制,始终未还手,直至被打得昏倒在地。

是不是亚运会组委会和詹朝龙所在部门,都明文规定他们在工作中必须“打不还手”?我查实的结果表明,没有这样的规定。

不过,将“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当作“行规”的并不少见,尤其在公交、保安、医院以及银行等服务行业,企业会在《员工守则》等规定中明确要求员工在工作中受到谩骂甚至殴打时,要“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并设立委屈奖来奖励能忍辱负重的人。也有一些政府职能部门这样做,比如重庆某区的城管,将“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当成文明执法的一条铁的纪律。

这里面可能需要做一些区别对待。对于公职人员,我们可能会对其赋予更多的职责和道德要求,有必要“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不仅因为他们与纳税人是供养与被供养的关系,还在于他们往往是强势群体,对他们要求严格一点,才能与民众形成一种平衡。但一般情况下,退让不等于把自己变成别人练功的木桩。不还手与不还口精神可嘉,但不以加剧矛盾冲突为目的的保护自己,躲避危险,并不值得道德伐挞。不知躲避的被动挨打,自己被打昏的同时,也让施暴者犯下更大的罪行,可谓害人害己。宽容与纵容在此只有一线之隔。

而企业员工的“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往往是企业以牺牲员工的权利为代价来换取经济效益,是不可取的。当一个人受到伤害时,有权以正当防卫的方式加以制止,也可以选择消极的“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后者等于自动放弃权利,对这种自觉牺牲自己的权利和尊严成就高尚的人格,并为企业换取良好形象和经济效益的行为,企业给予适当的安抚和补偿是必须的。但企业不能强制取消员工的正当权益,否则就是“霸王条款”。

当然,推崇“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还因为很多人认为,被打被骂者勇于克制,是不以暴制暴,以牙还牙,为社会创造和谐。

和谐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等于没有矛盾和冲突。我们固然反对以暴制暴,但绝不等于无原则、无底线的和谐,而是主张把矛盾冲突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上来处理。不加区别地推崇“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实是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因为反对以暴制暴,害怕被打者反攻倒算,而走向了投降主义。

“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表面上看是为了友好和谐,背后隐藏着非常冷漠残暴的东西。打骂者的蛮横粗暴得以逞行,往往与被打骂者以及围观者对恶行的纵容有关。而在一个法治社会里,一个普通人不要说被人打了骂了还像木桩一样承受,不去用法律讨回公道,就是邻居在他的家里弄得声音大点,你都可能把他告上法院,没有那么大的“忍耐力”。

可是,在我们的社会里,总是有一些以损害人的尊严和权利为代价的土办法、行规、潜规则大行其道,这是因为,我们的法治还不够健全,或者说法治精神并没有成为一种坚定的信念。法治社会应该减少模棱两可的灰色地带,那些看似左右讨好,折中公允的,甚至冠以人性化的土办法、行规、潜规则,实际上很多是超越法律或践踏法律,破坏法律公信和执法者的权威,迁就助长损害人的尊严和权利的行为。最后,谁都不信法治,转而靠土办法、行规、潜规则来维系社会的运转。

◇ 西越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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