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去年1月,佛山的杜先生在一次交通意外中,开车将摩托车司机撞伤。他首先想到了要救治伤者,于是开着车将伤者送去医院后,再回到现场接受调查。没想到的是,正是因为这样一个及时补救的行动,交警却认定他破坏了现场,应负事故的全责。(1月3日《广州日报》)
如此情形,很多人难免感慨:杜先生救治伤者反被认定为破坏现场并因此要担更多责任,这让任何一个良善之人都想不通,当然,交警如此执法有其依据:《道路交通法》明确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仔细研读这条规定,我们会发现救治伤者和保护现场并不矛盾。这条规定存在一种价值排序,即抢救受伤人员优先于保护现场。发生交通事故,如无人员伤亡,首先应保护现场,但若有人员伤亡,则首先应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不是僵硬得一成不变的。但是,这条规定也有不足之处:在保护现场让位于救治伤者的过程中,责任分配尚不明确。但不管怎么说,交警机械地用保护现场抹杀救治伤者,是一种选择性失明,是对法律的曲解。
幸好,结果很快得到矫正:考虑到杜先生的行为符合公序良俗,南海区法院一审适当减少了杜先生的赔偿比例,认定杜先生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
公序良俗是什么?很大程度上可与社会公德画等号,它是一个国家、社会存在以及发展中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和道德。尊重生命就是一种公序良俗,把他人撞伤了,及时救治他人,减轻他人痛苦,这种行为本身符合社会公德,又岂能作为担责的依据?
事实上,公序良俗原则早被美国、法国、日本等诸多国家引入法制。例如美国有个仁慈的法律名叫撒玛利亚人法,这个法律主要精神是:在紧急状态下,施救者因其无偿的救助行为给被救助者造成民事损害时,应免除责任。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豁免特殊情形下的责任,鼓励社会的见义勇为行为。虽然撞人后的紧急施救并非见义勇为,而是一种底线的责任,但同样有理由对其豁免特殊情形下的责任,例如“保护现场”的责任。
常理也不过如此,不妨按照交警判罚的思路做一个假设:某地一伤员因交通事故已奄奄一息,急需采取抢救措施,但由于交警、医生等赶到此地需要较长时间,此种情况下,司机以及旁人是否都该因“保护现场”而无视伤者呢?这样的执法思维显然与社会公德背道而驰。
说到这里,不免想起“彭宇案”。“彭宇案”中,法院判决书称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而可以“自行离去”。很明显,这份判决书完全忽视了法律对社会正义和道德的影响力。也难怪有人大呼“彭宇案”的一纸判决,让中国的道德水平倒退了30年。
最后,我们希望通过杜先生的遭遇,让更多法制工作者警醒:忽视人性、忽视公序良俗的僵硬执法,只会使法律的威严下降,更可能使社会心理呈现一种病态,进而再一次伤害公序良俗。
◇ 本报评论员 邓子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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