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据报道,济南市的急救车将全部配备专(兼)职担架工,作为一项付费服务,不少市民认为难以接受。医院称收费一方面体现他们的劳动,一方面也体现了公益性;担架工收费这件事,要让百姓接受、认可,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不会因对收费不满意而耽误患者治疗。
(1月4日《京华时报》)
收费担架工不可一配了之
◇张西流(湖北 公务员)
在地方政府对卫生急救公共服务投入不足的窘境之下,济南市为急救车配备收费担架工,应该是一种解困之策,不仅激活了公益性卫生急救服务,而且将会大大地提高服务效率,为有效救治危重病患者赢得先机。
然而,配备收费担架工,必然会给病患者增加负担,市民对此有想法在所难免。但在笔者看来,要想市民心甘情愿地接受这个“新鲜事物”,仅靠“渐进的过程”是办不到的,卫生急救服务机构必须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让市民真正从中得到实惠,觉得这笔费用花得值。也就是说,收费担架工不可一配了之,还要完善相关的“配套动作”。
既然是新增加的收费服务项目,有关单位不能关起门来定价,要采取听证等方式广征民意,确定一个既能体现担架工劳动价值,又让服务对象承受得起的收费标准。还有重要的一点,对担架工应进行严格挑选。这是因为,担架工除了要付出体力劳动之外,还要具备一定的卫生急救知识,不是只要年轻力壮者就可以胜任的。
收费收出了有病的公共政策
◇房 梓(湖北 职员)
为急救车配备担架工,其必要性有多大尚须探讨。对于需急诊的患者,可能还有相应的家属、邻居,加上医生、司机,一般情况下都可应付,多半是举手之劳。即便要配也应当为数有限,符合便于集结、保证效率的原则。相反,大面积配备担架工,急诊电话的一声“需要担架工吗”,始终让人觉得心里不舒服,而收费则有乘人之危的嫌疑。
因而,收费担架工引起争议亦在情理之中。它的争议,从一个侧面正说明了一些地方对急救的定位失之于偏,从某种意义上将政府应该承担起来的职责,推给了急救中心或者医院,对急救的投入比较匮乏,从而形成“以医养医”的模式。
事实上,急救中心作为公共救助的重要组成部分,急救车出行本应将现场诊治、现场看护以及伤者转移等一干因素考虑在内,相应配备好人员力量,并且相对稳定易于集结,便于在最短时间内形成急救效率。而所需的经费,理应在政府公共财政的公益事业支出中予以保障,这是政府应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义务,也是公众应该享有的公共福利。
重复收费不应该
◇何勇(安徽 公务员)
救护车担架工并非什么人都可以担任,需要的是具备一定急救知识并且体力比较好的人担任,而且医院需要为此另外支付一笔不菲的人员工资和管理费用。从成本角度说,担架工成本由患者支付并无过错,医院将增加的担架工急救成本转嫁给患者很合理,谈不上乱收费和违反医德等问题。
不过,救护车担架工可以配备,但是另外收费不应该。事实上患者在支付给医院的救护车的急救费用中,不仅包括了众所周知的救护车的油费,而且包括了现在收取的给患者抬担架的费用,只不过过去这笔费用没有支付给单独的担架工,而是给参与出诊的医生和护士。说白了,不是过去担架工没有收费,而是一直有收费,只不过没有单独列算出来,导致很多人误解过去担架工不收费,医生和护士是白干活。换言之,医院收取担架工费用,实质上是一种重复收费,而不是单独收取的专项服务费。
笔者以为,救护车配备担架工的医院,不是对需要担架工的患者另外收取担架工费用,而是应按照现有的救护费标准,对于不需要担架工的患者,退还担架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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