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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逃过路费

2011-01-12 07:21:38 来源:长江商报

本报讯 河南禹州市农民时某8个月内偷逃过路费368万,最终被法院以诈骗罪判了无期徒刑。(1月11日《大河报》)

“偷逃过路费368万”再显高昂过路费之痛

赵勇(江苏 媒体人)

在我国,商品的流通费用太高,有的时候甚至是高得离谱,这也导致很多厂家宁愿出口,也不愿内销。我想,这个被指高得离谱的流通费用里面,高速公路过路费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时某的两辆大货车拉的是黄沙、石子等建筑材料,我不知道他如果不想办法偷逃过路费,是不是还有办法经营下去。但从他自己所说挣20多万和偷逃368万过路费来说,应该很难。毕竟,通行一次1500多元,没几个人能受得了。

商品流通费用的高昂,也制约了老百姓的消费能力,消费不振又进一步影响生产和就业。更何况,过路费在我们这里从来都是一笔糊涂账,收到什么时候、标准是怎么定的,对老百姓来说向来都是个谜。即便是那些被曝光过了收费期还在收费的站点,总也能找到各种理由继续收费,像钉子一样继续牢牢钉在公路上。更需要追问的是,这么惊人的过路费,有没有机构来审核其合法性与合理性?这个案子能不能带来公路收费制度的变革希望?

偷逃过路费的时某被判了无期,这个结果引来了争议。一些专家提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司机偷逃过路费的行为被发现,只需加倍补缴过路费即可,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也有律师称,时某使用假军牌,即可按诈骗罪量刑,最高刑期即为无期徒刑。法律我不太懂,但以一个旁观者的角度来看,我是有些同情时某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刑期是从10年以上至无期徒刑,也就是说,法官是有一定裁量权的。那么,一次1500多元过路费带来的巨大压力,为什么就不能让法官判轻一点呢?

公众不满偷逃过路费遭刑罚折射同情心滥用

何勇(安徽 公务员)

一个相当普通的司法案件,演变成社会性公共话题,根源既不在于法院乱断案,也不在于收费站乱收费,而在于公众对收取过路费制度不满,最主要在于当下泛滥悲情主义激起了公众天生的同情心,实质上是公众滥用同情心,说白了就是当事人的农民身份和被判无期勾起了围观者的怜悯之心。

不过,了解过路费收取标准和政策的就知道,案件中的天价过路费并没有计算错误,实际上按照规定就应当收取这么多,而且天价过路费很大程度上并非收费标准过高所致,而在于驾驶员严重超载。换而言之,如果不超载,该司机偷逃的过路费远远没有这么多。

公众有同情心是好事,有助于社会走向公平、公正,敢于对政府质疑也没有错误,有助于推动政府阳光行政。但是,任何事都需要有个度,过度的同情和质疑恐怕过犹不及,尤其在是非判断上,不能因为同情心就可以是非不分、黑白不明。违法必究是法治社会的底线,不能因为当事人是弱势群体,就质疑政府的依法行政。事实上这件事再一次提醒公众,同情心不可滥用,特别是不能见到悲情主义就滥施同情心,必须分清是非之后再发表看法也不迟。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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