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从1月5日开始,林州市停止集体供暖。林州市长热线回复居民的询问说,为完成节能减排任务,林州市今冬不再供暖。1月8日开始,热力公司已开始全额退还市民的供暖费。(1月12日《新京报》)
林州市邻近河北,近期属全年最冷时期,气象预报显示11日当地最低气温为-10℃。此等严寒天气,停止供暖的理由居然是为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对此,我们当然要问,究竟是节能减排重要还是百姓冷暖重要呢?
诚然,节约资源是中国的基本国策,但节约资源是相对浪费资源而言,其本质是合理利用资源,而不是完全不用资源,《节约能源法》也早已明确: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这里面有个措辞值得一说,即“社会可以承受的”。大冬天突然停止供暖,对市民基本的生活造成威胁,这显然让社会难以承受。林州这一举动遭致社会广泛质疑,就是明证。
退一步说,即便林州该举动让社会勉强可以承受,但节能减排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应是造福人民,而不应是挑战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否则,这项举动的意义究竟于何处体现呢?对于这一点,《节约能源法》的定位是准确的,在节能范畴上,重点提到了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公共机构节能,等等,其中并没有限制公民用能。事实上,工业、建筑、交通运输是耗能大户,相比而言,居民取暖、用电之类的能耗不值一提。对此,林州平日不在耗能大户上积极作为,到头来在市民基本用能上一关了之,恰恰是背离了国家政策的良好初衷。
当然,停止供暖的做法不只是违背减排精神,更是违背契约精神。供暖和取暖本质上就是一种交易,市民交供暖费,购买取暖权,这种供求关系事实上在供与给之间形成一种契约。我们说,法治政府同公民之间的交易,必须通过公共议程获得授权,并严格按照契约进行;如果缺乏一个正当的公共议程,就随意更改契约,甚至要求民众牺牲合法权益,这本身就意味着公权力对自身存在的法理基础的自我否决,也意味着私权可能随时被侵犯。常理而言,确立公共事务中的契约精神就公众一方来说,表现为参与公共议程、主张自己的私人权利,并得应有的重视。具体到林州,政府在要求热力公司停止供暖之前,理应广泛地征求公众意见,哪能由自己说变卦就变卦呢?
公权力应保持契约精神,于现代,契约精神尤为重要,它本质上是一种自由、平等、守信的精神。需要提醒的是,在公共事务中,契约精神得到尊重的关键在于政府,政府要带头倡导并遵守契约精神。
◇ 本报评论员 邓子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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