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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基金挪用,灾民安置从何谈起

2011-01-14 02:28:27 来源:长江商报

本报讯 甘肃文县是“5·12”地震重灾区,地震中倒塌房屋和无法再居住的危房占总户数的78%。国家为甘肃划拨了重建基金256亿元,均已划拨到位。但近日有媒体记者调查发现,文县多处援建房不同程度出现质量问题,部分灾民无法入住,至今仍住在救灾帐篷里。国家划拨的中央重建基金中有8000多万产业重建基金至今没有发放,被当地政府变为借款。(详见本报今日A13版报道)

一方面是“灾民援建点的许多房子有裂缝,有的承重的房梁已经断裂,不得不用角铁加固”;另一方面却是“县城道路两旁的楼房均装上了彩灯,亮化工程不用电表控制,无法确定用电量”。一幅景象是部分灾民连最基本的住房都无法保证,至今仍住在帐篷里;另一幕却是霓虹闪烁火树银花的街道。比较之下,难免令人错愕,我们不禁要问,以挪用地震重建基金所营造出的“繁华之景”,与凛冽疼痛的灾民现状,究竟哪一个虚假哪一个真实?

2008年6月8日,由温家宝总理签字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颁布,其中第六章第五十四条明确提到:“国家根据地震的强度和损失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专项用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央拨给文县的产业重建基金共计8148万元,已分三年拨付到位,可根据当地官员透露,这些钱几乎全部被截留,拿来给企业“放贷”和修建当地“形象工程”。

当地政府本来只是对重建基金进行管理分发,却悄然把它变成了“放贷基金”,这并不能简单地定义为贪污腐败,至少钱暂时并未落入官员腰包,而是打着“钱生钱”的算盘,做着“赚钱”的生意。与此并存的现象是,本盼着重建基金的灾后企业,却被告知需先提供抵押物才能借贷,地震过后的企业,除了焦急与期盼,能有何东西可以抵押的?

并非现有的规则制度欠缺完善,而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大打折扣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应按信息披露制度,坚持公开透明原则,主动公开救灾款物的来源、数量、种类和去向,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为确保上述环节的正常进行一并规定了审计机关对其进行跟踪审计监督。而一旦出现改变国家救灾等款物使用用途的情况,视其情节和损失,对直接责任人员可按照刑法第273条“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刑。

梳理现有的法律法规,可以深切地体察到制定者用心之良苦,可现实的境况却不容人乐观。实际上,赈灾过程中的腐败现象历朝历代皆有,惩处相当严重,有的对侵吞救灾钱粮的贪官,一经发现往往处以极刑,但现实效果并不尽如人意。新中国建立以来,一旦发生天灾人祸,救灾抢险始终是主旋律,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被放在第一位,这是确凿无疑深得人心的事实。

但如上所述,不尽如人意之处也有。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这是温家宝总理常引用的一句话。民间的艰辛与疾苦只有深入其中才能真实领会,才能与百姓感同身受,一旦脱离民众,往往就意味与民情民意的脱节,而这无疑是值得深思的。

◇ 本报评论员 詹万承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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