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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规定:妇女遭性骚扰可向骚扰者单位投诉

2011-01-21 06:26:53 来源:长江商报

本报讯 据中新社电 《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日前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今年(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在保障女性的政治权利、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对于社会关注的性骚扰问题,《规定》第二十八条提出,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行为人所在单位、妇女组织或者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在查清事实后,应当依法对实施骚扰者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提出,违反本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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