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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允许外资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2011-01-26 06:51:52 来源:长江商报

本报讯 据新华社电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征求意见稿),拟允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但对其交易类型、交易行为等进行一定限制,同时建立完善的监控制度,切实防范风险。

据介绍,考虑到股指期货是我国近年来上市的首个金融期货产品,推出初期市场规模较小,国内投资者普遍缺乏交易经验,为了保证股指期货市场平稳运行,证监会在设计QFII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制度时遵循了“逐步开放、有限参与、风险可控”的原则。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说,QFII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以满足其资产风险管理需求为目的,不鼓励进行套利和投机交易。因此,QFII参与股指期货只能从事套期保值交易,不得利用股指期货在境外发行衍生产品。

为保证股指期货产品推出初期稳定运行,指引对QFII可投资股指期货规模进行了一定限制,规定QFII在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外汇局批准的投资额度。同时,为防止频繁交易加大市场波动,指引规定QFII在交易日日内的股指期货成交金额不得超过其投资额度。

另外,指引规定QFII应当为分户管理的资产分别向中金所申请交易编码,各个交易编码应当独立运作。针对QFII反映较多的可选择几家期货经纪公司的问题,指引参照QFII投资股票现货的规定,明确每个QFII可分别委托不超过三家境内期货公司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据介绍,指引正式颁布之后,QFII即可向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提出申请,并按照中金所的有关规定办理股指期货开户、申请套期保值额度等事宜。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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