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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性危情后首要之举是省思

2011-02-14 03:01:33 来源:长江商报

本报讯 记者12日从响水县政府了解到,10日发生的“化工厂爆炸谣言”事件有了新进展。响水县常务副县长许德智表示,经调查,这是一起谣言引发的恐慌。目前警方正立案侦查,已锁定3名嫌疑人,其中一名是当地工人。(2月13日《新华网》)

何谓必须受到法律强力制裁的“谣言”?考诸《刑法》相关条例,它至少应该具备最基本的两个要件:一是故意编造、故意传播;二是危害社会秩序。响水“化工厂爆炸”传言虽然引起了集体大逃亡,但逃亡更多是一种自救的体现,虽然造成了社会秩序的某个时段的混乱,但还算不上危害。再观察“化工厂爆炸”传言的出台过程,根据确切的新闻报道,也的确有工人看到了当地化工园区有企业在排放气体。且这家叫“大和氯碱公司”的企业就在去年11月23日还发生了一起氯气泄漏事故,导致30多人中毒。响水“化工厂爆炸”的传言更像是“后灾难心理”,以此“定罪”值得商榷。

事实上,任何恐慌事件都不是平地而起的,都有其特定的发生机制,它既与流言联系的事实的重要性有关,也与该事件本身的信息模糊性有关,这样的信息必须由可信任的第三方迅速发布。具体到响水,“化工厂爆炸”传言引发万人大逃亡也并非一起偶然事件。响水地处苏北,经济欠发达,化工产业是其经济构成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不仅导致了当地环境质量的急剧下降,也自2007年以来发生了数次化工爆炸及泄漏事件。正因为如此,当爆炸传言又出,民众自然会选择性地相信,逃亡自救。

我们当然不试图去为蓄意造谣和传播谣言者辩护,但毫无疑问,在每一起公共性危情中,流言与传言注定会成为无法绕开的存在,有其现实的根源。在这样的前提下,相关部门必须要有一种“公共性危情中没有‘造谣者’”的应对心态,它首先要做的绝不是对传言定性,更要省思这样的传言如何发生:关乎行政作为的缺失?关乎信息公开的滞后?进而疏通而不是追捕“谣言”。

◇ 王聃(湖南 媒体人)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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