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 张贵峰(湖北荆门 市民)
广州市纪委书记苏志佳22日在参加“两会”分组讨论时,主动谈起公车监管措施。未来,广州市公车将安装GPS跟踪系统和身份识别系统,实行分级管理,经批准非公务用车将采取有偿使用措施,试点单位估算,拟按照每公里1.5~1.7元收费。(《广州日报》2月22日)
既然“公车私用”很难一时根本杜绝,那么以“公车私用收费”的方式进行赎买,现实地看,确乎是一个相当新颖的“两全”做法。
一方面,它能够立竿见影地起到节省公车费用的效果;另一方面,又能照顾到长期以来公务人员形成的对公车私用的某种习惯性依赖。据悉,去年在广州市黄埔区试点这一做法,“取得较好效果,全区300多辆公务用车的使用费用节省了约四分之一”。
但是,如果更深入地思考、权衡,又会发现,“公车私用收费”即使确实能带来一定的“节省”效果,但其所面临的问题和局限,也有许多。首先,一个突出问题便是,“公车私用收费”的合法性在哪?显而易见,公车私用一旦公开计价收费,在无形中便将原本公用性质的公车营运化了——公车成了客运经营车辆,私用者也成了购买这种运输服务的旅客。而依据我国相关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是需要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的,否则便是必须取缔的非法经营行为。
除了合法性问题之外,“公车私用收费”也具有明显的公平性问题。“每公里1.5~1.7元”的收费标准,虽然并非象征性收费、具有补偿公车损耗的效果,但与当地出租车价格(每公里2.6元)相比,仍然显得相当实惠划算。这意味着,“公车私用”虽然收了费、不再完全无偿,但仍然还是一种福利性用车。“公车私用收费”究竟能产生多大节省效果,其实也是相当可疑的。
必须意识到,就公车改革而言,通过“收费”补偿“公车私用”成本实际上只是一个权宜之计,而长远之计在于,彻底改变公车的福利性,还其“公务需要”的本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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