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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告人同堂受审 主犯被控三宗罪

2011-02-24 06:20:03 来源:长江商报

本报讯 本报讯(记者 季东)武汉一私企女老板刘芳,伙同他人勾结银行人员,4年内涉嫌多次套用其他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涉案金额上亿元。昨日,这起特大金融诈骗案在武汉市中院开审,刘芳等4名被告人同堂受审。

盗用客户印鉴 私刻印章作案

据指控,今年49岁的女子刘芳,系武汉天琥日用制品有限公司、武汉奇石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其在2003年4月即因诈骗罪被判刑,至2004年4月刑满释放。

2006年9月,武汉富豪明珠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李某(另案处理),为归还债款保证公司运营,与刘芳商议一同套用他人资金。两人谋划,由刘出面联系客户,将客户资金引存到指定银行,再将钱非法套取。

为便于资金从银行转出,李某找到时任某银行武汉江岸支行香港路分理处(下简称“香港路分理处”)副主任的晏某(另案处理),让其提供帮助。同年10月,刘芳成功将武汉某建筑公司的1000万资金引存至香港路分理处。

此后,晏某便私自将该公司预留在银行的客户印鉴复印件提供给李某,李私刻出印章后,将此1000万转出使用。

“拆东补西” 挪用8190万

第一次作案成功后,刘芳又于2006年12月将某房地产公司的资金2000万元引存至上述银行。李某在晏某的帮助下,以相同手段将其中1990万转出,并拿出1000万元用于“填补”之前挪用的款项。其余990万用于李某公司的周转。事后,李某给了刘芳180万“好处”。

2009年8月至12月,刘芳开始单独行动,她找到另一家银行武汉某支行行长阙某和客户经理彭某(均另案处理),请求帮助。此后,刘芳以高息借款为诱饵寻找客户后,阙、彭两人再代表银行方与客户签署“共管协议”,承诺如资金未按期归还,则由银行承担责任。刘芳借此先后向深圳一投资公司借款2300万元。

2010年2月,此欠款到期时,刘芳再次勾结阙、彭两人向另两家公司借款2000万元,并将其中1500万元还债,500万元用于给“好处费”和支付高息等。随后,刘又为上述两家公司的欠款“补漏”,再次以相同手段借来900万元,以其中607万还债。事后,刘先后送给彭某194万元;送给阙某3万元及一台高档笔记本电脑。

至去年3月刘芳案发时,共勾结银行人员挪用公款8190万,其中2055万元未能追回。

买通业务员 套出近2000万

经查,2010年2月,就在刘芳深陷巨额欠款无法自拔时,她伙同男子冯康杰、谢强(另案处理),预谋再次以高息揽存的方式诈取资金。此后,谢强联系上江苏省徐州市国立集团业务员朱贺,让朱将该公司一下属公司的2000万元资金存入刘芳指定的武汉市农村商业银行武昌三角路支行(下简称“三角路支行”)。

为显示“诚意”,刘芳于同月分五次付给朱贺所在公司高息109万余元。此后,刘找到时任三角路支行客户经理李良斌,请其帮忙将2000万存款转出,并承诺事后回报其100万。

同时,朱贺通过谢强私自将其公司在银行的预留印鉴交给刘芳。刘、冯等人使用私刻的假公章,在李的帮助下,将1992万元骗出。其后,朱贺、冯康杰分别获好处费25万元、30万元。

另查明,刘芳在2009年1月,还通过网上银行将其他公司的1000万元转出使用,该公司会计高某发现后,刘芳对其行贿15万元以“封口”,并于同年11月归还挪用的资金。

庭审直击

4人同堂受审3人对罪行供认不讳

昨日上午9时,武汉市中院三号庭内,坐满旁听人员。被告人刘芳、朱贺、冯康杰、李良斌四人同堂受审。

庭上,刘、冯、李三人对指控的罪行供认不讳。而朱贺辩称,其在本案中仅仅是代表公司与刘某等人“做业务”,其对公司银行转账流程并不熟悉,才将印鉴交予他人。事后,他也并未拿到“好处费”。

检方认为,刘芳勾结他人,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之便,挪用公款819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还伙同他人使用伪造汇款凭证,骗取银行资金1992万元,向他人行贿15万元。应以挪用公款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且刘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朱、冯两人与刘勾结,非法骗取银行资金1992万元,其行为均触犯金融凭证诈骗罪。李良斌身为银行客户经理,非法受贿100万元,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将择日宣判。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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