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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审视个税改革的意义

2011-03-01 05:52:49 来源:长江商报

本报讯 全国两会召开前夕,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7日上午来到中国政府网和新华网,与网友在线交流。在谈到收入分配改革时,温家宝表示,将提高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且已进入国务院议程,3月2日即开始讨论,讨论后,报全国人大批准。

个税改革年年在谈,有关个税改革的相关消息也层出不穷。在这一背景下,温家宝总理关于个税改革的言论,自然备受关注。

人们对个税改革的关注,绝非毫无缘由。自2008年个税免征额调整为2000元后,凡三年而无变化。而随着城镇居民收入的增长,再考虑到物价变动因素,2000元的免征额难以顺应时势,已经显得过低。由于免征额过低,导致个税来源多为工薪阶层,扶持社会中间阶层的期望似乎难以实现。

而且,这几年来,尽管国家的税收征管力度不断加强,但对国民收入的监控还有待健全。法外收入如果不能悉数进入国家账目,这一过低的免征额对普通工薪阶层来说就更为不利。

个税是增加国家财力的途径之一,也承担着分配调节的功能。就国家增收来说,个税每年所占总税收的比例通常只保持在7%左右,算不上严格意义的主体税种。免征额的调整,对实现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影响有限。而据财政部官网数据,即便在2008年免征额调整之后,当年的个税同比增长仍然达到了16.8%,而且,这也是在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投资所得等个税类别纷纷免征的情况下实现的增长率。调整免征额对国家税收的影响,由此可见一斑。而时隔三年,这一免征额更有必要调整。

另外,就分配的调节来说,初次分配的格局决定了再分配有无作用,能起多大的作用。这次在线交流过程中,温家宝总理也谈到了收入分配结构的调整。我们以为,这个问题应当与个税改革联系在一起观察。

如上所述,个税每年占国家总税收比例通常保持在7%左右,这部分收入即便全部用于社会保障福利事业,也无以弥合贫富差距。如果不从分配结构的改善入手,个税的再分配功能只能是象征意义大于实际内容。基于此点,我们需要强调的是,个税改革应与收入分配结构的调整联动。在这个意义上,实现个税改革也就离不开几个前提:其一,区分真正的穷人和富人,而这需要政府部门不仅仅是加强税收的征管,更要健全国民收入的监控体系,切实规范法外收入,密切监控法外收入;其二,个税收入的增长幅度不应高于居民收入的增长幅度,并在这个基础上重新考虑个税免征额的调整,为居民收入与经济增长同步助力。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个税免征额的调整适逢其时。而且,就目前信息来看,调整可能仍然是一刀切,那么,调整的幅度应该尽可能大些,以考虑到不同区域收入的差距问题。另外,个税改革是分配结构改革的一部分,是更为系统工程的一部分。因此,并不是调整了免征额,就算是完成个税改革了。

◇ 本报评论员 肖畅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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