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本报讯(记者 姚德春 通讯员 叶火生 安翠林 陈玲)昨日,从武汉市召开的燃气管理工作会上获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3月1日起正式颁布实施,《条例》首次明确燃器具使用的用户责任,要求燃气用户使用合格燃器具,及时更换明令淘汰或者超年限的产品等。为此武汉市将及时修订《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
新建地下燃气管道都应设置警示标识
新《条例》规定,从今年开始,武汉市将对地下燃气管道全面设置标识,新建工程未设置标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新的《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识。
违法销售瓶装气5万起罚
根据《条例》,对违法供气门点,可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今年,武汉市将加大对无证违法销售瓶装气供气点的查处力度,做到发现一处取缔一处。市民若发现非法供气点,可就近向街道城管执法中队反映,也可拨打电话82712345或82612049举报。
瓶装气运输要凭许可证
《条例》还规定,瓶装液化气供应企业从事瓶装燃气运输的车辆,须先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市燃管办将加大对中心城区现有33座瓶装气充装站的执法检查力度,要求各瓶装气充装站不得允许无证车辆进入。
燃气灶具设施将定期“体检”
新《条例》规定,燃气供气企业未对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燃气管理部门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今年,市燃管办将加大对宾馆、酒楼、企业食堂等商业用气场所的监管。督促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开展对商业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体检,检查严格按照专业技术规程执行,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督促用气单位及时整改。
燃器具安装有了专业班子
市燃管办介绍,按照新的《条例》规定,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对单位最高可以处10万元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目前,武汉市燃管办已对70余家安装维修企业和1200余名安装维修人员,建立企业信誉档案。所有安装企业和人员均登记在册,市民可登录武汉燃气热力管理办公室,或者拨打82603361查询、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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