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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3月15日起将实施居住证制度

2011-03-05 06:59:33 来源:长江商报

本报讯 ◎申领资格:年满16周岁,非武汉籍人员,来汉居住30日以上

◎申领好处:可享受务工、教育等10大权益,可在汉申领驾照

◎有效期限:有效期1年,期满可申请延期,首次申请免费

本报讯(记者 谭经田 见习记者 余鲁西 通讯员 黄丽琴)昨日,武汉市综治委召开“两实(实有人口和实有房屋)”管理服务工作会,会议透露,15日起,武汉市将正式实施居住证制度。届时,年满16周岁的非武汉市户籍人员,来汉拟居住30日以上的,可申领居住证,并在务工、经商、就学、计生等方面,享受10大权益。

据悉,2010年12月6日,武汉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了《武汉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即将实施的居住证制度,将取代现行的暂住证制度。

政策解读

持证能享10大权益

申领了居住证的人员,可以享受10个方面的权益和公共服务——

持证人按照武汉市规定,可以参加社会保险;

居住地教育部门按照规定,安排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就读;

在居住地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的服务;

享受居住地传染病防治和儿童计划免疫保健服务;

持证人按照武汉市规定,可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或职业技能鉴定;

按规定参加武汉市相关荣誉称号的评选,参加就业单位、居住地社区管理等活动,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待遇;

持证人按照规定,可以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

持有居住证1年以上的企业人员,可以按规定在武汉市申请赴港澳商务签证;

持证人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等。

此外,持证人还享有武汉市规定的其他待遇。

据悉,居住证还将与“武汉通”捆绑,非武汉市户籍人员申领居住证后,不仅可以方便使用“武汉通”覆盖的多个领域小额支付功能,还可以凭证享受武汉市多项公共服务。

首次申领不收费

居住证的有效期是1年。期满后,可以多次延期使用,每次延期期限为1年。

居住证为一人一证,首次申领免收证件工本费。如果丢失补领、损坏换领,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已领取暂住证的,可直接换领居住证。

据介绍,今年将向流动人口免费发放100万张居住证,实现流动人口信息轨迹管理。

探亲访友无须申领

非武汉市户籍人员在武汉市拟居住30日以上的,应当自到达之日起7日内,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申报居住登记。

年满16周岁的非武汉籍人员,因务工、经商、就学等,拟在武汉市居住30日以上的,应当按规定申办居住证。申办居住证的,不再另行办理居住登记。

来武汉探亲、访友、旅游、出差、就医的,按照规定申报了居住登记,或者办理了住宿住院登记的,不用办理居住证。

流浪、乞讨等居无定所人员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作为人才引进的非武汉市户籍人员,按照《武汉市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执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远城区居民来中心城区居住,不纳入居住登记管理范围,凭武汉市远城区身份证,即可直接享受持居住证可享有的权益。

大学生由学校统一申办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招(聘)用人员之日起30日内,到受理机构为其申办居住证,被招(聘)用人员也可自行申办。

在武汉市接受全日制教育的人员,由学校统一申办居住证。其他人员,由本人申办。

按规定,公安机关是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居住证办理、制作、发放等工作。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便民原则,可以委托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从事居住证受理等工作。届时,各区公安机关将在本辖区内,通过公告的形式告知居住证的办理方式和地点。

伪造居住证将受罚

根据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应随身携带居住证,公安机关依法可查验居住证。

居住证申办义务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申办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以100元罚款,对单位按照未申办人数每人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数额处以罚款。

伪造、变造、骗领居住证,由公安机关按数量,每份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冒用他人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下罚款。

非法扣押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交还,并按每份200元罚款。

以上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 谭经田 见习记者 余鲁西 通讯员 黄丽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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