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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增设“侵害环境罪”

2011-03-07 06:42:44 来源:长江商报

本报讯 全国人大代表、新光控股集团董事长周晓光建议,在《刑法》中增设“侵害环境罪”专章让惩戒更“给力”。

周晓光代表说,目前,我国环境法的立法模式主要存在如下三个问题:

一是1997年《刑法》将环境犯罪统一列在第六章第六节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把环境犯罪从《刑法》修改之后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中提出来,主要是由于意识到环境犯罪具有并非一般经济犯罪所能涵盖的特点。

二是生态环境犯罪在刑法中尚未成为一类真正意义上的犯罪,而是作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能准确地反映环境犯罪所侵害的客体。环境犯罪是一个类罪名,因而采用小节制排列和夹杂其他章节中的立法体制,既不利于同类客体的有效保护,也不能彰显惩治环境犯罪在《刑法》中的重要地位。

三是未注意到环境犯罪的特殊性,很难体现此类犯罪与其他犯罪的本质区别。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规定的犯罪来看,大部分都不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环境犯罪是对人类生存环境和共有资源的侵害或威胁,不同于一般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周晓光代表建议,在刑法中增设侵害环境罪专章,将《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单独设立一章,并将分散在《刑法》各章节中有关环境犯罪的规定归并和纳入其中。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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