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 本报评论员 邓子庆
全国政协委员、首都知名律师刘红宇说,随着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要,相应的法律却存在明显缺陷,应该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并将其纳入民事诉讼法的范畴。(3月8日新华网)
去年,民间环保组织状告贵州乌当定扒造纸厂排放污水污染南明河一案引起广泛关注,原因是这起案件实现了贵州省民间环保组织环境公益诉讼“零”的突破。而事实上,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国外相当常见。例如在该制度比较健全的美国,环境公益诉讼最早出现在1970年的《清洁空气法》中 ,其中规定了任何人都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包括美国政府、行政机关、公司、企业、各类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按照该法的规定提起诉讼。
中国是否要早日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呢?答案是肯定的。环境保护方法和手段有很多种,有工程技术的、行政管理的,也有经济的、宣传教育的和法律的,等等。既然法律范畴内的公益诉讼制度,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保护公益事业,包括环境的保护,那么这项制度理应被重视并采用。同时,环境公益诉讼以社会利益为诉讼请求,支持这项制度有利于打造人人关爱环境的社会风尚和文化氛围,这切合我们着力打造两型社会之要义。
当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不是说建立就可以建立的,这里有必要谈一谈中国的法制环境。在中国,环境侵权作为一种新型的侵权行为,其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目前,中国对环境侵权的救济手段基本上适用传统的民事侵权救济制度。如《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以及《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很明显,这些规定至少凸显两点缺陷:一是只有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人才能提起民事或行政诉讼的规定,给公民提起环境诉讼带来了重重困难;二是由于环境污染常常并未出现具体受害的单位或个人,这种以社会利益受损的侵害方式反而使污染者常常逃避经济赔偿。
依然拿上面例子来说,案件迟迟不被受理也正是因为民间组织并不具备诉讼主体的资格。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赋予相应的组织、团体,乃至普通公民,代表社会利益,对污染破坏环境者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和资格,显得十分有必要。当然,此前提是要对《环境保护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进行修缮,以配合落实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还需要提醒的是关于诉讼费用的分担问题。在民间组织状告造纸厂案中,法院最终虽然要求造纸厂停止污染,但原告“被告支付10000元律师费”等基本诉讼请求都未予以支持。很明显,并非人人都愿意承担不必要的费用支出,不少人很可能因这个问题而放弃诉讼。
说到底,环境公益诉讼利益归属于社会,诉讼成本理当主要由社会承担。因此为了鼓励公众参与公益诉讼、监督执法,美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根据公益诉讼条款提起的任何诉讼,法院可以裁定由任何占有优势或主要占优势的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这样,本来应当由原告承担的诉讼费用,法院也可以判决由被告承担,从而分散了诉讼费用的承担主体,减轻了原告的负担,达到了支持原告诉讼的效果。这一点,我们在建立相关制度时尤要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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