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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当因公事而配

2011-03-09 02:24:51 来源:长江商报

本报讯 ◇ 张贵峰(湖北荆门 市民)

全国政协委员、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原副书记李宏日前透露,近期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分别针对省部级和省部级以下单位做出规定:省部级官员提升职务后,也不能换车,“车随人走”;省部级以下单位车辆不固定到人。(本报今日A13版)

“省部级以下单位车辆不固定到人”,这被舆论普遍认为是新“办法”的最大亮点。但严格地讲,该“亮点”其实很大程度上,更是对以往类似规定要求的一次重申。如1994年的《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就曾明确规定,“省部级干部按一人一辆配备专车”、“副省部级保证相对固定用车”。这也就是说,按照94年规定,省部级以下官员也是没有资格配备专车的(固定到人)。

要充分规范公车配备,仅仅“省部级以下车辆不固定到人”似还不够。要想把车改工作做得更好,接下来,我们还须进一步厘清、完善这样两个的问题。

其一,公车究竟应依据什么标准、原则来配备——是简单的“因人而配”,还是严格的“因(公)事而配”?如果我们承认公车本质上只是一种办公工具、目的在于满足公务需要,而不仅仅是一种个人待遇的话,那么就必须意识到,“因(公)事”才是公车配备的唯一合理标准和原则。依据这一标准和原则,省部级以下公车不仅一方面要“不固定到人”,另一方面也要“固定到(公)事”。这意味着,如果确系因公,即使是普通办事员也有资格配车出行。

其二,超标准购置配备公车、私用公车行为的性质、代价,究竟应怎样界定——是只需内部处分的违纪违规,还是严重恶劣、必须严肃处理的违法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目前的公车改革,所急需的不仅是“配备使用办法”,更是进一步的“惩处惩治办法”。如此,双管齐下、双轮并驰,相信公车改革的前景才真正值得期待。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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