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如何“安居”,除了调控房价,加大廉租房的投放外,今年两会期间,对于空置房的激活也是代表委员关注的热点。全国政协委员常兆华的建议是,国家像治理“囤粮”一样治理“囤房”,把空置房强制征用做廉租房。(3月10日新华网)
全国人大代表程恩富也有与常兆华委员相近观点:应尽快制定政策处置空置房,“逼”空置房卖出去或者租出去。应该说,类似言论的良好初衷是毋庸置疑的。一方面,很多人未能拥有属于自己的住房,甚至连租房住的经济压力都难以承受;另一方面,“很多房子两三年都没开过灯,一楼的院子也是荒草一片”,确实是可惜甚至有浪费资源之嫌。按照一套房解决三个人居住问题,3000万套空置房就可让9000万人住有所居。
但再好的愿望,还得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去实现,否则就算此问题解决了,也可能衍生出新的问题。首先,空置房仅仅是指市场卖不出去的房子?还是包括房子售出后,业主既不自住也不出租的房子?业内对此一直尚无定论。因此,这就需要对“空置房”进行精确的定义,并在法律上找到可以进行强征的依据,做到有法可依。
然而,得承认一个现实,即很多空置房不是开发商造成的,类似炒房团的私人投资形式并不少见。例如某人已经有房子住,但又看到某地房子升值较快,故出资买几套搁着,不租也不住——一旦类似投资过多,很容易累积成“助推房价”“空置房过多”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政府对类似行为予以调节和规范是值得肯定的,但若采用强制征用的手段,则要考虑合法性。
毕竟,当私人“闲置的房子”也算空置房,强制征用就涉及到侵犯私人财产问题,理当格外谨慎。常理便是,不管房主是谁,只要是合法途径私人购买的房子,都该受到保护。正如一些网友调侃,“我看到有人的银行账户里有很多闲置的人民币,多年都没花掉,长满了利息,难道要建议强制征用。”
当然,在“闲置的房子”属于私人的合法财产的前提下,强制征用也可以发生。例如《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但问题是“廉租房”属不属于维护公共利益呢?在笔者看来,牺牲一部分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满足另外一部分人的居住权,恐怕不能视为维护公共利益。就算简单地以“牺牲少数,成全多数”为标准来区分公共利益,强制征用空置房也不符合此标准。
对待空置房不能不作为(针对私人“闲置的房子”至今几乎没有应对措施),但又不能走无视法理的极端路子(一刀切地强制征用)。这里不妨借鉴国外的一些经验,例如法国的部分城市在房屋空置的第一年,业主须缴纳房屋市值10%的罚金;第二年为12.5%,第三年则为15%;丹麦早在50多年前就开始对闲置6周以上的房屋所有者进行罚款。对此,笔者比较赞同全国政协委员丁常云之建议:房屋的高空置率势必影响房价的走势,可借鉴英国征收房产空置税,最大限度地发挥房屋的使用功能,从而使房地产市场的主流回归到自住和投资收取租金上来。
◇ 本报评论员 邓子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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