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吴睿 姚德春摄

刘雪荣 本报记者 吴睿 摄

李健 本报记者 姚德春 摄
本报讯 全国人大代表刘雪荣——
以考核促进代表更好履职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全国人大代表、黄冈市市长刘雪荣建议,要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出发点,加强考核和监督促进代表履职。
媒体对人大会议作了重要贡献
在刘雪荣看来,全国人大会议质量的高低主要取决于人大代表。他们来自祖国的四面八方,了解基层和群众,了解国情,他们集中在一起与国家领导人共商国是,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体现了广泛的民主。
“媒体对大会的成功举行也作出了重要贡献。”刘雪荣说,会议期间新闻记者夜以继日奔波、穿梭于会场内外,采写了大量鲜活的新闻,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每天集中报道大会进展,把人民群众的声音转达到大会,把大会的声音传递给人民,同时把代表的声音传向世界。
不能把代表身份作为一种光环
刘雪荣说,去年修订的代表法对代表履职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但社会上对这部法律了解还不够,有的代表自身学习了解也不够,要提高代表履职质量,必须学习宣传好这部法律,加强对代表履职的考核和监督。
“不能把全国人大代表这种身份,作为一种荣誉和光环。”刘雪荣表示,全国13亿人只有不到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每一名代表都非常重要,如果代表不联系群众,又不参加会议,也不提出议案和建议,其履职就大打折扣。
他建议,让人大代表每年有一次述职,同时由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年给每位代表一个“成绩单”,促进代表履行职责。此外,按照代表法要求,国家和社会要创造条件,让代表有更多时间、精力和财力去调查研究。
全国人大代表王祥喜——
送科技、送资金还要送法下乡
全国人大代表、随州市委书记王祥喜表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关键在于法律的实施。他建议把教育、监督、查处有效结合,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送科技、资金下乡同时送法律下乡
王祥喜说,我国虽然经过了“五五”普法,每年都有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提高,但一些宣传教育活动的针对性、有效性有待进一步加强。
他建议,“六五”普法要特别加强全民的宪法教育,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各地在开展送科技、送资金下乡的同时还要送下乡,切实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改变“信访不信法”
“现在‘信访不信法’的现象仍然存在。”王祥喜认为,这不光是反映了基层干部的作风问题,还有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问题。因此要充分发扬民主,又要加强法制,既要让人民群众依法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又要切实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
王祥喜说,当前有些地方和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特别是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食品、药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查处,加上多头执法、推诿扯皮等现象,群众意见很大。
他建议加强执法监督,坚持依法行政,落实责任追究,通过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坚决纠正、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促进廉洁执法、公正司法。
全国人大代表李健——
制定“学生法”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课业负担太重,学生安全问题突出……这些备受家长和社会关注的问题,能否有一部法律来规范?昨日,全国人大代表、武汉大学党委书记李健,针对教育领域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的问题,提议尽快研究制定“学生法”和修订《高等教育法》。
“学生法”缺位是教育立法空白
李健说,学生是教育的主体,全国在校大中小学生有几亿人。“我们有《教师法》,却没有‘学生法’。这不能不说是教育立法的空白。”
尽管有关部门出台了《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但这些规章制度多是对学生提出各种要求,基本没有涉及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更没有保障学生学习时间、身心健康的相应条款。
在李健看来,学生立法的缺位,既不利于依法治校,也不利于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缺少一部‘学生法’。”
《高等教育法》滞后于高校发展实际
李健还建议抓紧研究修订《高等教育法》。
他说,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高等教育法》迄今已有10多年。近年来,高等教育的办学规模和办学水平,都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原有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现在的发展要求。“民办高等教育和中外合资办学,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高等教育法》中却找不到它们的位置。”
此外,教育部要求加快中国高等教育的国际化,很多高校按要求通过“千人计划”等渠道从国外引进优秀人才,“而《高等教育法》却明确规定只有中国公民才能获得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因此对其进行修改完善非常必要。”
全国人大代表徐世友——
收买被拐儿童量刑应加重
只要买方市场存在,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就会冒险。全国人大代表、襄阳市市政管理处泵闸管理所襄城下水道班班长徐世友建议,修改《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加大打击拐卖儿童的买方市场,让被拐卖儿童没人敢买,这样才会大大减少此类犯罪。
徐世友说,拐卖妇女、儿童是严重侵犯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的恶性犯罪,致使许多家庭骨肉分离,甚至家破人亡,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
据报道,自2009年4月公安部宣布启动全国第五次打拐专项行动以来,全国破获拐卖妇女案件6574起,拐卖儿童案件4595起,打掉2757个犯罪团伙,解救被拐卖儿童6785人、妇女11839人。“拐卖儿童犯罪屡打不绝,一个主要原因是犯罪分子能够获得暴利,且违法成本较低。”为此,徐世友建议,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取消《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拐卖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对被卖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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