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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之争应有更好出路

2011-03-22 02:31:38 来源:长江商报

本报讯 ◇ 本报评论员 邓子庆

位于鲁磨路的联峰广场有两个物业公司,因为种种原因,两家物业为20多万元的公共电费发生纠纷。昨日,其中的一家物业公司将小区内的公共用电断掉,导致整个小区20部电梯停摆,给此处的业主带来了极大不便。目前,两家物业公司和小区业主委员会还在协商解决此事。(详见今日本报A13版)

由于诸多事实目前并不清晰,两家物业公司究竟谁是谁非,暂难分辨。不过新闻中针对物业公司的一些描述,让人心生了一些疑问。

首先,据其中一家物业公司自称,该物业公司原本是整个小区的开发商。而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该物业即为开发商的消息实际上也透露了一个现实:业主所面对的物业服务企业,并不是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而来的,换而言之,业主在拥有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权利的同时,常常不得不面对这样一种尴尬局面,即刚买房子时,物业已经被开发商选好了,甚至有时物业公司就是开发商自己,业主出于种种原因只能被动接受。而这种被动,很可能给日后的物业管理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其次,这一个小区怎么有两个物业公司呢?原因在于该项目原来是分期完成的,一二期分别交予两个不同的物业公司管理。而此管理方案无疑在很大程度上给今日的扯皮埋下了伏笔。实际上,正是为了防止分期工程因产生多个物业进而给今后管理带来麻烦,去年颁布实施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就规定:分期建设项目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项目,其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却不知为何,在该小区中,电梯、路灯等明明属于共用的配套设施,却依然要分两个物业公司管理。

最后,目前的现实问题就在于,由于两家物业公司扯皮,给业主的正常生活和工作造成不小影响。说实话,不管谁是谁非,物业公司拿业主的利益当博弈资本都是不当的——或许在物业公司眼里,停电于自己的利益并无损害;一旦谈判陷入僵局,业主利益将继续成为扯皮的牺牲品。说到底,物业管理本身是一种主体平等的委托合同关系,物业公司于业主面前,其角色应是服务的提供者。抑或正是因此,新修改的《物业管理条例》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

再回到这起纠纷,两个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可以好好协调,或者请求相关主管部门共同协调——根据《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本市实行物业服务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对“严重影响业主、物业使用人正常生活的隐患或者事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专业经营单位报告,求取权威机构公平裁判。总之,解决的方式不该采取比较极端的停电,尤其是这种行为在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前提下。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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