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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码标价只是规范市场的前提

2011-03-23 01:57:41 来源:长江商报

本报讯 ◇ 本报评论员 肖畅

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明文规定从5月1日起商品房销售实行一套一标价,并明确公示所有相关收费,标价外收费一律禁止。商品房销售价格明码标价对外后,可以自行降价,打折销售,但涨价必须重新申报备案。(3月22日新华网)

明码标价是商品销售的基本要求,而基本要求需要通过明文规定予以强调,可见商品房市场的价格透明度有多低。一般消费者都清楚,商品房销售,尤其是预售阶段,商家一般只提供均价,且价格随时都在变动。与此同时,商家之间也一直在进行着价格暗战,明码标价相当于让自己现身明处,主动变被动,不明码标价因而成为“行规”。而不管怎样,价格不透明的一切代价,终归落在了消费者身上。在没有明确心理预期的情况下,无法理性选择的消费者,让购房行为变成与时间赌博,与商家赌博,但他们往往又不会成为赢家。

虽然是基本要求,但以目前的市场乱象而论,明文规定仍然是需要的。不仅需要明文规定,更需要执行力。但是,要明码标价,这是去年4月住建部已经作出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同样的规定,今年在发改委这里又重复出现。这让我们怀疑:是商品房价格涉及到两个部委的职能交叉地带呢,还是一年来,明码标价的执行力不够,以至于需要重复性规定?如果执行不力,即便有了重复规定,这一市场乱象恐怕仍然不易根治。

当然,明码标价只是基本要求,仍不足以促使价格机制规范化。它至多只是让面上的价格透明,也只是价格机制规范化的前提。明码标价的规定出台后,有网友进一步指出,需要公布商品房的成本,这种意见值得回应。当然,商品房由市场供给,而市场商品的成本一般可以通过市场自行消化,无需承担公布成本的义务。但是,有几点是必须指出的。其一,商品房附着于土地上,土地成本是住房成本的一部分,而土地要素并非自由流通,因此商品房的成本并非完全能由市场自行消化。其二,城镇土地属于国有,产权为全民所有,这让我们有理由提出土地成本的公开。其三,住房是刚性需求品,涉及重要民生问题,而当这类商品无法通过市场完全回应民生诉求时,公布成本,实现价格充分透明,进而理顺价格机制,是合乎情理的要求。

明码标价值得肯定,但明码标价不完全等同于价格干预,只是实现价格信息透明,使商品房回到应有的要求上来,并以此整顿价格信息的乱象。而且,在明码标价的基础上,商家如要涨价,需要报备,从这个角度说,也许明码标价的规定是打了价格干预的插边球——在不改变价格属性的情况下,通过时间差,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价格干预。这或许可以成为行政手段合法干预商品房价格的一种路径。

我们需要政府通过调控手段让商品房价格稳定,与此同时,商品房市场本身同样需要治理,明码标价正是第一步,在此基础上,规范市场,理顺价格机制,是需要政府继续发力的。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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