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 > 流动人口可在现居住地办准生证

流动人口可在现居住地办准生证

2011-03-28 01:24:17 来源:长江商报

本报讯 今后,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有义务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个案信息,协助社区、街道做好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工作。记者昨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即将出台的《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该《办法》正式出台后,在我省已经执行10年之久的《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实施办法》将随之废止。

流动夫妻应主动交验婚育证明

《办法》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政府予以配合。实行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双向考核,责任共担。

流动育龄夫妻在外出前应当自觉办理婚育证明,并向现居住地主动交验婚育证明,按要求进行登记,自觉填报相关信息;接受现居住地组织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遵守现居住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伪造生育证明罚款500元

拟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的流动育龄夫妻,应当凭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户籍地乡(镇、街道)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经现居住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信息后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现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该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医疗、保健机构在为育龄妇女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接纳孕妇住院分娩时,应当核查其身份证件和相关生育证明,落实实名登记制度。对无生育证明的,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通报。对骗取、伪造婚育证明的,处以500元罚款。

社区将增设计生协管员

《办法》要求,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和如实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供全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个案信息,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社区、村(居)委会以及流动人口集中的企事业单位、市(商)场,按照人均管理200-300套出租屋或300-500人的标准配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管员,人员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链接

四类人员

不属于流动人口

《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

但是,下列人员除外: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即同一城市中(不含郊区)户籍人口人户分离,但仍然居住、工作在本城市同一城区的;因婚姻迁移异地居住的人员;在现居住地购、建房屋并居住6个月以上的。

(长江商报 姚德春)

责编:ZB

长江重磅排行榜
视频播报
滚动新闻
长江商报APP
长江商报战略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