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据中新社电 昨天上午,浙江温州中院一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李达有期徒刑十二年。李达原系温州乐清市农村合作银行南岳分理处主任,因酒驾撞死交警协警。
2010年8月10日19时50分,李达醉酒后驾车途经乐清市蒲岐镇水管所附近时,遇到交警设卡检查,为逃避检查,无视卡带旁边示意其停车的执勤人员而驾车加速冲入卡带意图冲卡。
在相关执法人员纷纷避让的情况下,李达继续驾车前行,车辆左侧车头撞击了正在卡带口处执勤的协警赵海峰,将其撞飞至轿车前挡风玻璃上面,再弹起跌至地面。被害人赵海峰因严重颅脑损伤经抢救、医治无效于同年9月9日凌晨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李达的亲属已实际支付赵海峰的全部抢救、医疗费用;另向其家属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0万元,向法院预交赔偿款人民币42万元。
法院认为,李达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检查卡点内多位执法人员的停车手势而故意加速冲卡,故足以认定被告人李达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李达主观上系间接故意,且认罪、悔罪,其近亲属又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可予以从轻处罚。
责编:ZB
